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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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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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九、验 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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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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