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答疑(外汇局第三期) 下载本文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

(外汇局第三期)

一、银行常见问题

问题1:银行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远期信用证数据时,“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怎么选择?

答:“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栏选“否”。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因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系统会主动将这部分数据剔除,不占用银行外债指标。

问题2:银行在报送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信息时,账户性质选择什么?

答: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的账户性质选“2421 资本项目-定期存款户”。

问题3: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怎么填?

答: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应填写N/A。

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填核准件编号,其前两位为11。

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附件1中“FDI对内义务出资”部分修改为:

业务条线名称 业务内容 1 / 7

业务编号/核准业务编号/说明 件 核准件编号前两位 仅适用于开户人为11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专用 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FDI对内义务出资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的各类账户资金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资金的退款(超限额退款) 账户开户/变更/关户核准件 业务编号 14 仅适用于开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 问题4:银行在报送外债-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数据时,应该远期信用证代开证行,还是委托开证行报送远期信用证的外债数据? 是在开证时报送,还是承兑时报送?

答:由代开证行报送。在远期信用证承兑时报送数据,如果分多次承兑,需要分开报送。

问题5:银行在报送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外保内贷)数据时,中途取消了境外担保,怎么报送?

答:在变动及履约信息中将“担保责任余额”栏填“0”报送。

问题6:在报送账户信息时,开户主体由境内个人变成了境外个人(境外非居民),原账号信息没变,怎么报送账户信息?

答:按客户的新身份将原账户信息修改后报送。

问题7:银行在资本项目中无法查看FDI企业的年检状态,如何处理?

答:可以在直投系统中的“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功能中查询。由于今年的FDI年检仍然在直投系统中进行,因此需要通过直投系统的银行端功能查询。目前,直投系统银行端的“利润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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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登记备案”功能已经开放,可以查看FDI企业的年检状态信息。

注意:“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功能只用于查询FDI企业年检状态,不能办理业务。

二、外汇局常见问题

问题8:外汇局可否新建或修改异地主体档案信息? 答:可以。外汇局可以异地新建主体档案信息,在新建时通过“所属外汇局”选择主体所属分局即可。

如果要修改异地企业的所属外汇局信息,须通过属地外汇局做 “主体管理-主体迁移管理”功能完成。因为企业的所属外汇局信息修改,相当于企业主体属地迁移,部分延续性业务的属地也会随之变化。因此,这项操作只能通过当前属地外汇局进行迁出、目的外汇局进行迁入来完成。

问题9:ODI企业登记时,出资方式“境外解决”是否会自动进入实际出资。

答:是。以下出资方式均会在对外出资协议登记完成后自动到位,即直接进入实际出资:

? 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股权 ? 境内资金-其他-股权 ? 境外解决-其他-股权 ? 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债权 ? 境内资金-其他-债权 ? 境外解决-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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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县支局所属企业办理业务,如果县支局没有业务人员,其业务是通过中心支局办理,是否需要主体迁移再办理业务?

答:中心支局用县支局管理员身份建立县支局操作员,用县支局操作员进去办理,无需做主体迁移。各分局应在内控制度中对对此类业务相关的内控问题予以规范。

问题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文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的注意事项“银行应及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提款信息”是否需要处理。

答:外债提款已经通过跨境收支、境内划转等信息的申报反馈,银行应督促债务人在进行上述申报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银行无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另行反馈。

问题12:银行分支机构撤并造成金融机构标识码变化和账号升位时,原来数据怎么处理?

答:银行如遇网点撤并并导致账号所属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的或者由于机构调整账号升位的,银行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各分局初步核实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统一处理。总局将通过后台将数据刷新为新机构标识码。各银行不得在未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的情况下自行处理,以免对后续数据产生影响。

问题13: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中心支局没有权限办理,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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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办理,对于中心支局及支局属地企业业务,分局不能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如何处理?

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操作指引,各分局可授权中心支局登记,报总局备案。

问题14:在做境外投资企业登记、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是否需要先在主体管理模块进行主体信息维护?

答:是。在做境外投资企业登记时需要在“主体管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的“是否境外投资企业”栏先选择“是”,再办理业务。在做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需要在“主体管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的“是否特殊目的公司”栏先选择“是”,然后再办理业务。

问题15:在进行外债签约登记时,如果债权人是境外银行,如何查询该债权人的代码?

答:进行外债签约登记时,在选择了债权人类型后,点击“债权人名称”旁的“选择”按钮,可根据债权人的名称选择相应的债权人代码。其中,债权人是境外银行的,可以输入债权人的英文名称关键字查询该债权银行的SWIFTCODE作为债权人代码。注意,SWIFTCODE只能输入英文查询,不能用中文查询。

问题16:流入确权使用的资本金流入交易是5月10日前发生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FDI数据迁移,对直接投资系统中的交易数据均进行了迁移,迁移到资本系统的交易数据的申报号均以X开头,并在最后补齐了三位数字流水号。例如,直投系统中的银行业务流水号“

05200800000000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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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后变为

“X052008000000009937129”。

针对5月11日前发生的直接投资项下的交易数据(例如资本金入账),目前每笔业务在资本系统中会有两笔数据,一笔是银行通过后台申报的,另一笔是直投系统备案数据迁移来的(以X开头)。

第一笔银行申报数据没有业务编号。另一笔直投迁移数据(申报号以X开头)则包含了对应的业务编号,并已全部刷为“已用于确权”状态,在确权登记时不会自动显示,但是只要在“综合查询”的“交易数据查询”中能查到这笔数据,就可以强制通过确权。

注意:以上是针对5月10日前发生的交易数据,对于5月11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数据仍需按照系统正常操作要求在确权登记时勾选。

问题17:导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企业的主体基本信息有误。

答:直投数据迁移过程中,主体基本信息的迁移是以代码系统的主体信息为准。如果一个主体已经存在于代码系统,则资本系统导入的是代码系统的数据,直投的主体信息不会覆盖代码系统数据;如果主体存在于直投系统中而不存在于代码系统中,此时直投数据才会导入资本项目系统。目前,代码系统与资本项目系统、货物贸易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系统实现了主体档案信息的同步。上述任何一个系统中进行了主体信息维护,就会以T+1的方式同步到其他系统。

如果资本项目系统中企业主体的基本信息有误,其原因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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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系统中维护的主体信息有误或者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遇到此类问题,应该在资本项目系统的“主体管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中修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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