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要求 下载本文

11.内部控制制度调查问卷及评价记录; 12.评估报告复印件; 13.其他。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审计档案整理应达到装订整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检索科学、交接手续齐备。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除永久性档案外,其余审计档案均为当期档案。

第十九条 各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 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保管年限如下:

(一)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二)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三)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管期届满的审计档案,可以决定将其销毁, 销毁时,必须顺序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审计档案,再次甄别; (二)档案管理人员对经甄别后符合销毁规定的审计档案编制 拟销毁审计档案目录;

(三)由总公司保管的审计档案由总经理复核并签拟意见;各

分公司保管的审计档案由分公司经理复核并签拟意见,并报公司备案; (四) 销毁时必须由包括签批人、审计档案保管人员在内的三人 以上人员在场监督销毁,并做出记录;

(五)已销毁审计档案目录及监销现场记录为永久性档案。 第五章 保管与查阅

第二十二条 参审人员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的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下列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或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地分公司经理批准,可以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人员应将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底稿内容、查阅方式及查阅批准人及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审计单位同意,在下列 情况下,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一)被审计单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三)联合审计;

(四)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经总经理批准,可以对要求查阅者提供适当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部分应及时提醒查阅者因误用 本公司审计工作底稿而造成的后果,与本公司无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要求由质量控制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由董事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