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创造整洁、文明、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六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章 违纪处分 第一节 通 则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处罚者,

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劳动教养除外)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以下处分;

(三)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法违纪问题,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五)有其它干扰、妨碍相关部门审查行为的。

(六)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六十七条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凡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取消其学期(年)参加学校和所在学院、单位各种奖励的评定资格;

(三)涉及学籍及学位授予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四)涉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对违纪学生适用相对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违纪学生应该适用的处分幅度的最高限度以上处分。

第二节 细 则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