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若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复学时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同层次学习,办理转专业手续,否则只能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成教办提出意见,报成教院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开学前持学生证、休学证明及前一年学费收据向所在学院成教办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成教院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专业完成学业,如因工作原因或患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学校在专业生源不足无法成班的的情况下,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 (一)类别不同的专业(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最后一学年不得申请转学;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一年级)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有关的证明。对于同层次同专业不同学习形式之间的互转,也按转专业程序进行。属于学院内或院际间转专业的,均须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成教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与学校批复文件同时归入校学籍档案室存档。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学材料(存档)包括:

1、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

2、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名单(转出学校提供一式三份,加盖成教院章);

3、在校期间学生成绩及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加盖学籍管理部门的印章);

4、学生参加全国成人高考时的报名材料。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六周内办理。非新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第三十七条 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成教院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课程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已修课程成绩,可记载到学生学籍成绩的备注栏上。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业者,不予认可。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一学期四门课程或各学期累计六门课程不及格者(经补考

后);

(二)留、降级累计达到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办复学手续者;

(四)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根据违纪处分规定应予退学者; (九)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补充说明如下: (一)学业成绩:

1、专科起点升本科的毕业生补考门数不能超过三门; 2、高中起点升本科的毕业生补考门数不能超过六门。 (二)英语学位课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