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书记批准。其他个人利用档案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借阅。借阅档案和文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借阅者要遵守借阅规定,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划、圈点、拆卷、污损。借阅档案要及时归还,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15天。
七、保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卫生工作中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法定传染病的疫情及未经发表的有关烈性传染病的业务技术资料;
2、食物中毒及重大突发事件的机密要项和数字; 3、科技档案的技术资料;
4、上级机要电报、公文及本单位的党总支会、研究干部任免专题的主要会议记录;
5、群众举报及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和情况;
6、具有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刊物、电报、光盘等; 7、其他应保密的事宜。 (二)涉密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对工作高度负责,不得失职。对涉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三)对带有密级的文件要妥善保管,防止失密、泄密及遗失。查阅保密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批手续,查阅者要写出书面申请及借阅理由,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阅读保密文件要在阅档室参阅,不得擅自带出和扩大保密文件的阅读范围。对涉密文件、资料、物品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经批准后的复制和摘抄件,要按秘密文件管理,用后速将复制件返还档案室。
(四)对需要销毁的文件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要严格执行登记和监销制度,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销毁,严禁送旧物收购站及随意处理。
(五)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对所有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管理,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有遗失,应及时追查,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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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公共场所不议论涉密事项,电话或私人通信中不涉及秘密事项。
(七)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办案期间,不得向与办案无关人员透露案情、办案进展情况和查处决定;对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有关商业、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卫生监督执法原始材料要按保密材料管理。
八、大事记登记报告制度
(一)所内大事记由办公室组织撰写并存档。各科主任负责大事记登记报告工作。
(二)大事记记载事项: 1、所党支部,工会的选举,其它重要会议情况;上级及本单位党组织对党员的奖励、处分,对监督执法过程中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2、上级及本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情况;获得科技成果奖的情况;本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的奖励情况。
3、上级对本所领导的任免情况,单位机构设臵、合并、撤改及人员编制情况,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情况;单位重大纪念、庆祝活动情况。
4、上级领导到本单位视察或从事其它活动的情况;上级机关对本单位工作的检查、指导情况;相关单位到本单位的考察、学习情况。
5、组织学术年会、各种专业会议和全市性会议的情况;参加上级机关和部门召开的工作或专业会议情况;各种专业培训情况。
6、本单位干部职工职称、职务晋升、聘任、考核等情况;干部调配情况。
7、本单位与其它单位开展业务合作情况。
8、各类卫生突发事件、事故及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9、登载在各类刊物、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的有关我所的工作、活动等情况。
10、其它应该记载的事项。 (三)有关要求:
1、负责记载的人员要严肃认真,记载及时。 2、记载的事件要时间准确,内容完整。 3、每月5日前将大事记报告表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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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印章、介绍信管理制度
(一)泰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章(含钢印)、泰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保管使用。
1、公文用印规定:
①需盖泰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印章的公文,由所长或分管所长签批(正、副所长不在单位时,由办公室领导酌情处理)。
②钢印一律用于办理证件,由分管领导签批。
③需盖泰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印章的公文,如各类公文、介绍信、证明信、凭证、报出的材料和表格等,加盖公章须经科主任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签批(办公室主任不在单位时,由办公室副主任酌情处理)。
涉及人员、经费、政策法规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须经所长签字批准,方可用印。做好用印事项登记。
④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有关事项用印,须经科主任签字、分管所长批准后,方可用印。非本单位职工一律不准以本所名义私自盖章用印。
⑤介绍信必须注明具体事由,上下联一致。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便函、信笺和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⑥严禁携带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或介绍信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编号。事后向办公室讲清使用情况,多余的应退回办公室注销。
各科室的印章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二)泰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党务印章由政工科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以所党总支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或出示的证明信、介绍信,须经所党总支书记签批或同意方可用印。
(三)本所的财务印章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十、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一)为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规范接待程序,本着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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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到、节俭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
(二)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控制接待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接待规格。
(三)接待范围:
1、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卫生行政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领导来我所检查指导工作及参加本所开展的卫生工作活动等。
2、外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卫生监督机构来我所参观考察、联系有关工作。
3、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因公务来所需要接待的。
4、管理相对人来我所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 (四)接待审批程序:
1、在上述接待范围内的接待,由对应科室事先填写“接待费用审批单”,分管所长审核,报所长审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接待。
2、“接待费用审批单”经编号后,加盖所办公室印章,一式两份,办公室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指定接待单位,由接待单位按批准金额备餐,并附当餐接待费用项目原始记录凭单,用于结帐和备查。 (五)就餐标准:
1、上级部门客人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其他客人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一般只安排一人陪餐。迎送宴请客人订餐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3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控制在订餐标准的50%以内。
2、接待来我所客人,不安排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以及与公务无关的参观、旅游活动,不用公款赠送礼品、纪念品。特殊客人需赠送礼品时,须经所领导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多送、乱送礼品。
3、客人应自行结算住宿费用。其他费用如电话费、医疗费、洗衣费等客人自理。
(六)接待费用结算方式:
接待费用每季度结算上季度的费用。先由办公室对各科室的“接待方案”或“审批单”进行审查,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科审核,报所长同意后,按照 “审批单”总额结算。无“接待费用审批单”的,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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