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三、保管

1、档案工作人员对所管的各类档案资料应做到情况熟悉、查找迅速准确。

2、档案资料要采用科学方法管理,各门类档案要实行分类整理、单独存放、集中管理。

3、对档案的调进、调出等情况要做好登记、经常清点核对,对损坏的档案要及时复制修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4、按照“八防”(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强光、防虫噬、防鼠咬)的要求,配齐设备,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标准的档案室。

四、借阅

1、档案管理人员要树立服务第一的观念,对借阅或查阅档案的人员,要热情诚恳,提供方便。

2、外单位查阅、借阅有关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局领导同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查借人员的身份和查借目的后方可查借。

3、借阅档案人员必须当面清点卷数,并在登记薄上签字,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在登记薄上注销。

4、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一般不超过一周,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查借人员应爱护档案,确保其安全,不准在文件材料上抹划涂改,不经批准不准擅自抄录、拍照、复印或翻印。

五、鉴定和销毁

1、档案的鉴定工作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人员和有关科室共同完成。

2、档案鉴定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确定档案材料的存毁和保管期限。在文件的存毁已确定时,要坚持“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和“宁存勿毁”的原则,防止把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销毁。

3、销毁档案材料,要造册登记,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指定的地点由两人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和监销人要在销毁注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当废纸出售。

六、管理要求

1、档案管理人员要管好档案柜或库房,不得在柜内或库房内存放任何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等。

2、一切档案都要登记造册,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要按登记薄全部清点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须知

一、接待时间:上午:8:30—11:00

下午:1:00—4:30

二、接待对象:个人和集体(集体投诉推选2人作为代表) 三、管辖:

1、中、省直,市属用人单位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到市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

2、县(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到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3、独资或合伙经营企业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到街道(乡镇)劳动监察中队投诉;

4、个体工商户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到社区(村)劳动监察分队投诉(举报)。

四、投诉重点内容:

1、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5、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 五、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

(2)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4、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处理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监察机构自收到投诉人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