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投诉举报行为,提高各级网格处理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的工作效率,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依法受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应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的。
三、报告内容及程序:
1、一、二级网格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投诉举报案件和通过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按照管辖权,报所属市、县(区)劳动监察局(大队)负责人审批,立案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2、三、四级网格劳动监察派出机构直接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经所在劳动监察派出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所属县(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审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三、四级网格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用
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向所属县(区)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报告违法情况,提请县(区)劳动监察大队对该用人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报告时限。
1、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二级网格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三、四级网格在5日内申请上级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2、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违法行为,应当立即责令用人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和问题比较严重的,一、二级网格按规定程序处理;三、四级网格应当自发现违法问题之日起7日内向县区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检查和立案申请。
两网化管理信息采集办法
一、 信息采集 (一)信息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对象为网格内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中直、省属、市属及县(区)属以下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信息采集方式
各县(区)根据本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划分情况,组织人员到用人单位采取实地询问、核实资料、现场填报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或在充分宣传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发放信息采集卡,由企业劳资人员填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核实资料,逐项审验的方式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三)信息采集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进入用人单位经营(办公)场所; 2.向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此次调查的目的和内容;
3.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用人单位因故暂无法提供某证件或资料,应预约好下次调查的具体时间,同时填写信息采集日程记录;
4.按照《抚顺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卡》的栏目顺序,根据用人单位出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依次填写相关内容;
5.填写采集卡中遇到不确定项目,监察协管员应及时向上级网格的专(兼)职监察员请示后予以确定;
6.填写完采集卡后,要求用人单位经办人员阅审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信息采集完成后,留存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其他注册证件)复印件同信息采集卡一并作为归档材料;
8.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将信息采集卡按街道、门牌号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卡台账,同时填写调查日程记录,交负责该网格的专职监察员复查。
(四)信息复查程序 1.采集信息自查
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对自己登记采集的信息要进行自查。自查可与登记工作同时进行。监察协管员根据相关资料和采集日程记录检查是否有遗漏和重复,并对当天登记的信息采集卡进行检查,审核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疑问及时回访核对,并据实更正。
2.采集信息审核
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员要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建立的信息采集台账和信息采集卡等资料进行审核。一是查看监察协管员的调查日程记录;二是对采集卡信息进行逐项审核,检查采集卡填报信息的质量,若发现调查记录有遗漏或重复、采集卡的差错较多,应责成监察协管员重新自查,自查完毕后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