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7
承诺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请按备注要求签署)
XX(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变更时另加公章)
20XX 年XX月XX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变更/备
案时盖章
9
附表8
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机关名称):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本次申请登记,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也不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
申请人签署:(请按备注要求签署) XX(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变更时另加公章)
变更/备
案时盖章
20XX 年XX月XX日
注:1.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提交本承诺书。
2.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3.“申请人签署”处由外商投资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承诺书的,还须加盖企业公章。
0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广州市XX有限公司(设立时请有限公司填写所有股东名字,股份有限公司填写所
有董事姓名,不填公司名)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XX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广州市XX有限公司(企业或机构名称)的 (以下勾选对应的事项)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
2、□√ 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 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 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20XX 年 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签 字:XX(代理人亲自签署)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固定电话:XXXXXXXX 移动电话:136XXXXXXXX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设立时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签署。公司变更时盖公章加法定代表人签名(具体请按填写说明要求签署) 20XX年XX月 XX 日
1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