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域内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某种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相同临床表现的病人、病例不断增加、呈现蔓延趋势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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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重大疫情特征,即突发性、针对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情在本区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大疫情的流行病学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相关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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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认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必须服从区政府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指挥。
三、组织体系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科室及部门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预防阶段,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指示,布置、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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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在应急阶段,全面指挥预防、控制、治疗工作,统一安排、调用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
1.随时掌握各种重大疫情的动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根据疫情预测结果,确定防控重点和目标; 3.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拟定相关方案、制度; 4.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5.在重大疫情发生后,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报告疫情和灾情;
6.与现场防、控、治各专业组以及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有关信息;
7.组织重大疫情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工作情况;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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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疫情;
(2)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 (3)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
(4)组织专家对重大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疫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5)组建培训应急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
(6)负责重大疫情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评价和分析工作,为政府制定各项防控策略提供科学参考。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根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疾控中心的要求,做好重大传染病日常监测与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市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4)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 (5)追踪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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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6)负责疫点、疫区的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的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7)及时、准确地预测、分析疫情和流行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防控措施。
3.医疗机构
(1)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防治工作小组,健全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2)加强院内消毒等预防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
(3)做好病例监测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4.定点收治医院
(1)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要成立专家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
(2)按时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3)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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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要时,做好病人转诊和会诊工作。 5.区卫生监督所
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四、预警、监测与报告 (一)预警
根据重大疫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强度,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1.Ⅰ级(红色)预警(特别重大疫情):本区暴发或流行以下疫情 :
(1)肺鼠疫、霍乱和肺炭疽疫情,已经由发生地向其它地区扩散的,腺鼠疫在全区范围内暴发、流行的;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的;
(3)两个以上地区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全区,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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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恐慌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的重大疫情,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5)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在本区形成传播和流行的;
(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2.Ⅱ级(橙色)预警(重大疫情):重大疫情在本区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性暴发,包括实验室确认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具体如下:
(1)肺鼠疫、霍乱和肺炭疽疫情在一个地区内发生,出现二代病例,并有向其它地区蔓延趋势的,腺鼠疫已经由发生地向其它地区扩散的;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
(3)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两个地区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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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5)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的重大疫情,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6)其它地区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本区的;
(7)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3.Ⅲ级(黄色)预警(较大疫情):已检出原发性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其它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或重大疫情骤增,本区疑似病例明显增加。具体如下:
(1)肺鼠疫、霍乱和肺炭疽疫情在农村及边远地区发生,尚未出现二代病例的,腺鼠疫在一个地区内发生二代病例,并有向其它地区蔓延趋势的;
(2)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地区暴发、流行的;
(3)一个地区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疫情尚未出现扩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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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的重大疫情,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
(5)周边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有传入本区重大危险的;
(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4.Ⅳ级(蓝色)预警(一般疫情):
(1)在上述预警级别以下,但有一定影响和危害性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区政府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二)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重大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重大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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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区、街道(镇)、居(村)委三级信息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
(三)报告
重大疫情发生后,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接到重大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1.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重大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以电话、书面两种形式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报告内容
重大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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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展。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大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重大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要求上报。
五、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达到黄色预警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启动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二)分级管理
发生Ⅰ级和Ⅱ级预警疫情时,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Ⅲ级和Ⅳ级预警疫情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指挥。
(三)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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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区重大疫情专家组的评估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时终止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备案。
六、应急响应 (一)疫情评估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重大疫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情评估专家组,对重大疫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重大疫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重大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对重大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病例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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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学调查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或以上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区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四)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市确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五)消毒处理
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有关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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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工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启动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对于诊断明确的重大疫情病例,要及时进行隔离治疗。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
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情留院观察病例后,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的经费,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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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报请区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密切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物资保障
区卫生计生做好重大疫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四)人员保障
区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八、日常管理
(一)公众宣传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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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好健康教育工作,普及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二)应急演练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应急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能迅速实施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各医疗卫生单位每年都要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事件报告、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个人防护等,以不断提高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总体应急能力和水平。
(三)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编制和解释,并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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