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逻辑与佛家逻辑之比较 下载本文

共同约定的,虽然某个名词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可以用不同的词来称呼,但一经约定就不能随意更改。

佛家逻辑的名言理论比墨家逻辑达到了更高的水准,主要表现为:第一,揭示名言的实质是对事物的反映,并区分出单名与复合名。第二,清楚地指出名言的特征是内涵(“性相”)和外延(“所表”),并进行名词属种之间关系的推演,即因同品、宗同品、因异品,宗异品之间的概括与限制。第三,对名言作了更为详尽科学的分类,在外延上分为总名、别名与总义名(属概念、种概念与虚概念),一名与异名(单独概念与普遍概念),排入名与立入名(类分概念与整体概念);在内涵上分为真名与假名,总类名与总聚名(非集合概念与集合概念),质名与体名(具体概念与抽象概念);在语言表现形式上分为遮名与立名(肯定概念与否定概念),现名与隐名等。而且,因明还对划分出来的每一种名言作了进一步的分类。可以看出,这比我们今天的概念分类更为细密,也是长于墨辩的。第四,阐发名言之间的外延关系,包括所遍关系(同一关系)、相属关系(属种关系)、别异关系(交叉关系)和相违关系(全异关系),对每一种外延关系还作了更细致的分类,包含了形式逻辑中相关的全部内容,这是墨辩难以做到的。第五,墨辩提出正名的基本方法是定义和划分,使名具有确定性,但理论阐述不多。而佛家则全面研究了名言的定义与划分,诸如定义的涵义、组成、规则及过失、种类,划分的本质、方法和作用等。第六,最有重要的是,佛家提出了名言的遮诠构词法,有二种方式:一是如说“青”,通过遮去黄、白、红、蓝等非肯来表示此青;二是如说“无青”,除了表示没有青之外并不表达其他意思,是遮而不诠的。这个思想弥补了传统逻辑乃至现代逻辑在概念构成方面的巨大缺憾,具有填补学科空白的意义。 四、命题论

墨经《小取》云:“以辞抒意”,表明辞是展示意见、想法的一种命题形式。墨辩在命题论上的主要贡献是:第一,指出辞是由名组成的,是连接不同的名以表达思想的思维形态,“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第二,阐明了辞的逻辑要求,即正确的思想要“当其辞”,立辞准确;如果思想“蔽其辞”而“不知实”,或“眩其辞而无深于其志义”,就是立辞不当。第三,总结出一些命题形式,“尽,莫不

然也”,“尽”表达全称命题;“或也者,不尽也”,“或”近似于特称命题;“必也者,可勿疑”,“必”表示必然命题;“假也者,今不然也”,“假”是假言命题;“且,言然也”,“已然,则常然,不可无也”,表达时态命题等。第四,讨论辞与辞之间的关系,两个单称命题之间存在着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经说下》说:“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这是牛”与“这是马”是一对反对命题,其逻辑特征是俱无胜即可同假;“这是牛”与“这不是牛”是一对矛盾命题,其逻辑特征是不俱当即不能两可、又必或不当即不能两不可。全称与特称命题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和差等关系,《经说上》道:“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说明全称肯定命题(然者)与特称否定命题(不然者)之间具有矛盾关系。《经说下》云:“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表示全称肯定命题与特称肯定命题之间具有差等关系,以及全称否定命题与特称肯定命题之间具有矛盾关系。第五,探讨了辞中名的周延性问题。《小取》说:“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一不周者也。”指明肯定命题的谓项是不周延的,否定命题的谓项是周延的。

佛家因明用“文”来表示命题,它更为详细地讨论了命题理论。第一,指出命题就是以其本质属性和特有属性来表达事物情况的语句,并分出直言命题、假言选言等复合命题和间言命题。第二,用“体三名”(对主词而言有自性、有法、所别)和“义三名”(对宾词而言有差别、法、能别)来分析命题的内部结构,提出命题形成的三条规则,即“以后法解前,不以前解后”、“径挺自体,无别轨解”、“互相差别,前后各定”。这是佛家对逻辑学科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弥补了传统逻辑乃至现代逻辑在命题构成方面无规则可循的缺陷。第三,用“一分”与“全分”对命题作了独到的量化处理,既阐释命题的数量,也展示命题中的量或词项的有无;还用“有体”与“无体”来说明人们对命题的判定,进一步分析了命题的结构。第四,揭示了命题之间的逻辑推演,藏传因明的四遍、八遍、十六遍即综合运用了对当关系、负命题和换质位法的演算。第五,佛家还论述了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假言命题、时态命题和负命题及其推演的理论和方法,其中涉及到现代逻辑的内容,并独立进行了一些发展的工作,这是很值得我们关注和作更深入的探索的。

五、推理论

墨子在论辩中早已认识到推理的目的和作用,《非攻》提出“以往知来,以显知隐”的思想。后期墨家进一步总结出有关“说”即推理的基本性质和具体形式,形成了相当科学和完整的推理学说。第一,揭示说的本质。《小取》说:“以说出故”,如果我们将一个思想所从建立的理由揭示出来,就是“说”,其本质是从已知获得新知,即“闻所不知若所知”而“两知之”、“在诸其所然未然者”的思维过程。第二,指出说的基本范畴及三物推论式。《大取》言:“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故”是立辞的理由或前提,“理”是立辞进行逻辑推演的规律和规则,“类”是以事物的本质或特有属性来区别不同概念的逻辑方法。此“三物”既具有一般的推理性质,也是有民族特色的推理形式。第三,总结出说的种类。如效、假、或、止、侔、譬、援、推、以类度类等,包含了演绎、归纳、类比及其综合运用等多种类型。第四,指明说的逻辑原则与常见谬误。《小取》提出说的逻辑原则是:“譬、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造成逻辑错误主要有三个原因,即“多方”(词的多义性)、“殊类”(类之相异)、“异故”(根据不同)。如侔式推论的逻辑错误有“是而然”、“是而不然”、“一是而一非”等,从反面揭示了它的逻辑性质和逻辑规则,很值得我们借鉴。

佛家用“比量”来表示推理,也是因明较有特色的部分。第一,指出正确的感性知识即真现量是比量形成的前提,作为理性知识的遍充理论是比量得以有效进行的重要根基,而因三相则是比量成立的根本性依据。这就使得因明的推理是以演绎为主导的,比之墨辩以类推为主导更为科学。第二,在世界逻辑史上第一次讨论了比量的形成过程,认为比量是在审查当下事物情况并结合遍充关系进行抉择而得到的,这是对传统逻辑理论的补充和完善。第三,古因明提出相比量、体比量、业比量、法比量和因果比量,法称提出不可得比量、自性比量和果比量,藏传因明提出物力比量、世许比量和信仰比量,而且还作了更详细的划分,涵盖了形式逻辑中的所有推理形式。第四,探讨了为自比量(推理)与为他比量(论证)的关系,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和目的;但从二者的

内涵、实质、思维进程、功能目的和外在特征来看,为自比量与为他比量又是明显不同的。这种研究至今仍然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六、论辩及论辩形式

论辩及论辩形式是墨家逻辑和佛家逻辑研究的重点,当今逻辑学所讲的思维形式就是在论辩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的结果。中国对于三大逻辑论式的比较研究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其结论是:三大逻辑的基本论式——墨辩的三物论式、因明的三支论式和亚氏的三段论式都是演绎推理形式,而且基本相似,它们是相通的,甚至可以相互转换,当然,它们也各有特点。

《墨经上》对“辩”下的定义是:“辩,争彼也。”什么是争彼呢?《经说上》解释说:“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当若犬。”“彼,不可两不可也。”这说明典型意义上的论辩是关于矛盾命题之争,如一个人说这是牛,另一个人说这不是牛,就是对两个矛盾命题的争辩。“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一人说这是狗,另一人说这是犬,这两个命题可以同时为真;一人说这是牛,另一人说这是马,这两个命题可以同时为假,这都不是辩。墨家是从逻辑的角度给辩下的定义,这个定义是如此精确,以致二千多年后的今天,我们也很难对它加以改进。墨家辩学的目的在于“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说明墨辩属于是非之谓的论争,其意在“取当求胜”,以便明辨是非,区分同异,考察名实,进而判明利害,释决嫌疑,以达审议治乱纲纪之目的。 因明学中没有关于论辩的明确定义,但却对论辩有关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式表述。《正理经》里认为,论辩有三种情况:论议,目的是确立真理;论诤,目的仅为取胜;找岔子,目的纯粹是挑毛病。“论议就是根据论辩双方的立量和辩驳来论证和论破,须与宗义没有矛盾,并且在提出主张以及反对主张的论式方面,必须具备五支的形式。”论诤也叫诡论议,“就是具备上述论议的形式,而从诡辩、倒难以及负处上来论证和论破。”找岔子也叫论诘,“就是在提出反对主张时不建立论式。”《正理经》第一卷所论述的关于论辩的十六范畴都有这种定义式的阐明。因明学的另一重要着作《因明人正理论》初颂是:“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