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形成一种既能联合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它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从而以权力来约束权力。
( 二) 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所取得的成就。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学说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孟德斯鸠在理论上首次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原则。(2)孟德斯鸠首先明确地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即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3)孟德斯鸠认为不仅君主立宪政体应该实行分权, 即使是共和制也应该实行三权分立和权利制衡的原则。 三、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局限性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虽然推动了该理论的深化,但是,也和大多数十八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下面是他的思想的三个局限性:(1)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看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孟德斯 鸠分权制衡思想着眼于以权力约束权力,试图通过强制性的权力来约束易被滥用的权力,但是,在权力者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这种权力制约方式往往会成为愚弄人民群众的政治把戏。(2)孟德斯鸠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给封建贵族保留了特权。孟德斯鸠认为, 立法机关中的 贵族团体应该是世袭的。(3)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的是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关系。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和民主思想的评述
亚里士多德被誉为是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的法治和民主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即使在现代的政体和国家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他的影子。 一.法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了解;1.法治的内容;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这里他揭示了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2.实行法治的理由:(1)人治不符合正义,法治符合正义。人是自然平等的,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就应当给予同等的权利。(2)多数人比一个或少数人聪明。(3)人有激情、有欲望,法律没有激情, 也没有欲望。(4)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法律一经制订不是随便可以改变的,轻率的变法是一种极坏的习惯。(5)法律是不完备的, 由一个去完备则是人治,由大家去完备则是法治。3.法治的具体实行(1)在立法方面,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2)在司法方面: 健全司法机构,设公审法庭、陪审法庭和终审法庭,陪审法庭由全体平民组成,陪审员享有津贴,终审法庭由若干长老组成,受理一切判决不合理的案件,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3)在守法方面,亚里士多德认
为,不论是任何人都应该守法,法律是至高无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