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在全面普查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基础上,与相关规划协调与衔接,根据我国各地自然地理、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针对各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不同水源类型进行规划。突出重点,优先解决重要和问题突出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问题。
(2)防治并重、注重管理。坚持饮用水水源地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并重的原则,根据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的总体格局,明确水源地保护、修复、建设、管理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合理配置各种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注重管理,综合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3)量质统一,防御风险。水质安全和水量保障统一,优化水资源配置,按照首先满足饮用水要求,统筹安排供水水源的工业、农业等其他用水。提高饮用水日常供给(常规水源)和应急供给(储备水源)的保障能力。建立相应调度管理机制,增强防御突发污染事故、连续干旱年和特殊干旱等风险的能力。
(三)总体思路及技术路线
1、总体思路
城市现有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和规划水平年城市饮用水水量需求是提出水源地安全保障各项规划方案的基础。
本规划首先进行全面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并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进行城市饮用水水量的预测,据此,从整个城市和城市现有水源地两个层面,评价和分析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状况和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成因及分布。
拟定国家级和省区级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提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为编制规划方案和后期逐步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进行长效管理奠定基础。
针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存在的问题,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规划、水资源配置方案)、水功能区划及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相结合,根据各城市和各类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提出各城市、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
分析各类措施实施的效果和条件,提出各类措施合理配置的总体布局,按轻重缓急提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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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路线
(1)通过对城市经济社会、饮用水水源地供需、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湖库型大型水源地水土流失及面源污染、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等方面的调查和成果汇总分析,掌握进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和规划的基础资料。
(2)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提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功能调整与合理配置。 (3)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管理调查成果,按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对已划分的水源保护区进行复核、调整;对尚未划分保护区的水源地,根据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分水源保护区,提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4)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价及保护区划分成果,拟定国家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5)依据水源地安全评价结果,针对水源地存在的问题,结合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根据规划目标和任务,进行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的工程措施规划和监督管理等措施规划。
(6)提出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布局及实施方案。 规划技术路线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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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状况评价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 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调查 调查评价阶段 城市经济社会情况调查 城市用水和供水调查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查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调查 水源地水土流失及其治理情况调查 水源地管理现状调查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已划定的城市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复核与调整 城市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分方案 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评价 国家和省区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城市饮用水源安全状况评价 城市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分方案 规安全 基本安全 不安全 保护区 准保护区 保护区外集水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及技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术标准 管理体制、机制 与制度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体系及能力建设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 饮用水湖库型水源水源地地泥沙和面保护工源污染控制程建设 方案 水源地水源设功能调施完善整与优与改扩化配置 建 应急饮用水水源和储备工程 新水源工程建设 划编制阶段 监督管理 安全建设 实施方案 结论及建议
图1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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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体要求
1、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要与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关规划成果相协调,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与未来城市发展、城市人口增加以及产业布局的关系,将水源地保护、建设与本地区水资源配置统筹考虑。按照自然和经济规律,采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统筹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存在的问题。本次规划确定近期实施的重要水源保护工程、泥沙和面源污染控制工程及新水源建设工程等要列入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
2、加强信息沟通和相互协调配合。各地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及时了解国家宏观政策,了解有关部门相关规划工作进展。要提高规划的开放程度,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和规划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要与以往承担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在全国规划统一部署下,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制市和县级城镇实施分级负责。规划中各层次要相互配合和协调,避免发生重复、遗漏等问题。
3、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要有机结合,要高度重视管理措施规划,强化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安全监控体系。省会城市及北方重要城市要做好针对连续枯水年、特枯年份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措施的规划。
4、严格掌握规划进度,各级规划工作领导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和组织保障,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规划工作按进度顺利进行。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与成果。
5、确保规划的成果质量。各层次规划应按照技术大纲的要求开展工作,充分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等已有成果及相关部门的监测和调查成果,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监测。对调查和收集的基础资料要进行合理性分析,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要重视基础数据的一致性的分析、复核与审查,对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检查、协调、平衡。
(五)基本规定
1、规划范围:与正在开展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规划的范围相衔接,本次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确定本辖区县级城镇并上报。
水源地调查应包括辖区内主要的自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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