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印刷版9[1][1].4 下载本文

表8-1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系统建设成果表1

饮用站点位置 固定实验室 移动实验室 仪器设备 饮用水站城市 城市 水水站点所在水所在河水资源监测单水源地水平年 类型 (点)备注 名称 代码 源地名称 系 流 二级区 位 面积 投资 数量投资 台数投资 编号 建设 东经 北纬 2名称 (m) (万元) (个) (万元) (个) (万元)现状2004 2010 2020 ? ? ? ? ? ? ? 填表说明:1、各省区按国家重点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水源地和其它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分别填表;流域机构填按国家重点和其它饮用水水源地填表。

表8-2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信息管理建设成果表 单位:万元

城市 名称 城市 代码 饮用水水饮用水水源地名称 源地编号 监控信息管理建设投资(万元) 水平年 现状2004 ? ? ? ? 2010 2020 ? 监控数据采集、传输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库建设 监控管理系统 监控(管)中心建设 54

九、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

(一)基本要求

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目标,综合分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水源地监督管理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机制与制度建设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的保障措施,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问题分析

分析和总结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以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及其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可能带来的新的变化和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

(三)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机制与制度建设

1、从防治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增加有效供给、保护水源地水质水量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制度与措施。

2、通过编制科学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建设方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对策,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好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关系。为今后一个时期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通过强化法制、改革体制、完善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法规体系及相关制度建设,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调节水事行为。

4、制定合理抑制和调控城市水资源需求的机制与制度,加强对城市用水的需求管理。从全局角度出发,研究城市饮用水的水量分配制度与机制,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改进水资源利用方式,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高效、公平、可持续的城市饮用水水资源管理制度。

5、加强对生态与环境的保护措施与制度建设,制止对生态与环境的破坏,逐步修复生态与环境,控制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建立与实施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水源地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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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建设。

6、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控系统建设,建设水质预报和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报系统,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能力建设。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

1、定期发布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公报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列入国家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状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列入省(市、区)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状况。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依法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质水量预测为基础(可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水资源保护和水量配置成果),预测规划水平年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状况,核定保护区外围水域纳污能力。在此基础上,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以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相应陆域污染源的治理和控制。

(五)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

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城市水资源专项规划相关成果,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应急预案。

对以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且城市人口二十万以上的城市,针对连续干旱年、特殊干旱年、突发水污染事故及紧急状态等编制饮用水水源地预警和应急预案。

(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

1、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管理法规体系

参考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专题的研究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城市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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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障技术标准体系

逐步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技术标准体系,如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价标准、应急水源标准、生态防护设计标准等。

3、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通过实践总结,对本规划提出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进行修改完善,进而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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