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入河污染物控制
以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为单元,结合相应的水功能区划,计算相应的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量与纳污能力,并根据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排放量,提出入河削减量、相应的排放削减量以及总量控制方案。具体方法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并可利用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部分有关规划成果。
2、地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工程
城市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如防护林),防止人类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
隔离工程原则上应沿着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建设,各地可根据保护区的大小、周边具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隔离工程的范围和工程类型,填写表5-1。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
(1)保护区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
根据《水法》第三十四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禁止对开展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按照生活饮用水保护区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治理包括工业和生活污染点源治理、保护区内人口搬迁、集中式禽畜养殖控制等治理工程。
1)工业、生活污染点源治理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点源以及入河排污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关停。提出工业、生活污染源治理的工程方案,明确治理项目类型、所属行政区、行业,估算治理后的废污水削减量及污染物削减量。
2)人口搬迁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对位于保护区内的人口进行搬迁,提出搬迁人口数及相应投资。
3)集中式禽畜养殖污染控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九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原有养殖业限期搬迁或关闭等有关规定,提出规划水平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厂搬迁或关闭计划。
暂时不能搬迁的要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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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对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水、粪便要集中处理,规模化养殖场清粪方式要由水冲方式改为干检粪方式;畜禽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或排入渗坑,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畜禽废渣要采取堆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点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工程方案成果填写表5-2。 (2)保护区面源污染控制工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面源污染控制工程主要是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通过坑、塘、池等工程措施,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流失,并通过生物系统拦截净化面源污染。提出农田径流污染控制工程以及相应投资等,填写表5-3。 (3)保护区内源污染治理工程
内源污染主要是指水下沉积物的污染释放、水产养殖、流动污染线源等三部分。 1)底泥治理工程
对底泥污染严重并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底泥污染和影响水质的程度拟定底泥清淤方案,提出清淤的范围及厚度、土方量、主要污染物及超标情况等,填写表5-4。
2)水产养殖治理工程
水产养殖尤其是网箱养鱼污染对周围水体的影响较大,水平方向将影响300m-500m;在垂直方向,越是深水处、接近底泥的部位,因沉于底泥的残饵、鱼类粪便的二次污染致使水体污染浓度越大,参照原于桥水库、密云水库网箱养鱼影响测试成果,饵料系数一般为2.5(鱼每生长1kg需2.5kg饵料),饵料中氮、磷含量分别为3.29%和0.50%,鱼对氮、磷的吸收率分别为21.7%和24%。因此,网箱养鱼对水质影响问题决不可忽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禁止水产养殖。
提出现状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的类型、数量、养殖品种、单位面积产量,并估算禁止水产养殖后相应的总磷、总氮污染物的削减量,填写表5-4。
3)流动污染线源治理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对包括航运、水上娱乐等流动污染线源提出禁止、限制、设备改造等治理措施。
4、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综合整治工程方案成果
各城市在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综合整治工程方案后,填写表5-5,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协调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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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对于重要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采取隔离防护及综合整治工程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有针对性地在主要入湖库支流、湖库周边及湖库内建设生态防护工程,通过生物净化作用改善入湖库支流和湖库水质。但应特别注意生态修复工程中植物措施的运行管理与保障措施,以免对水体水质造成负面影响。
1、入湖库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1)生态滚水堰工程
对污染严重且有条件的入湖库支流下游,可建设生态滚水堰工程,形成一定的回水区域,增加水流停留时间,提高水体的含氧量。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滚水堰上游的湿地和滩地营造水生和陆生植物种植区,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水生植物的选择应以土著物种为主,并适应当地条件,具有较强的污染物吸收能力,便于管理等。 (2)前置库工程
对污染严重且有条件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可在支流口建设前置库,一方面可以减缓水流,沉淀泥沙,同时去除颗粒态的营养物质和污染物质;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前置库良性生态系统,降解和吸收水体和底泥中的污染物质,蓄浑放清,改善水质。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合理选择拦河堰的堰址和堰高,因地制宜布置前置库生物措施,合理选取适应性、高效性和经济性的生物物种。 (3)河岸生态防护工程
通过对支流河岸的整治、基底修复,种植适宜的水生、陆生植物,构成绿化隔离带,维护河流良性生态系统,兼顾景观美化。
提出各类入湖库支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等,并评估其实施效果,成果填写表5-6。
2、湖库周边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对湖库周边生态破坏较重区域,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物隔离工程建设,在湖库周边建立生态屏障,减少农田径流等面源对湖库水体的污染,减轻波浪的冲刷影响,减缓周边水土流失。
对湖库周边的自然滩地和湿地应选择合适的生物物种进行培育,为水生和两栖生物等提供栖息地,保护生态系统。
3、湖库内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对于生态系统遭受破坏,水污染、富营养化较重、存在蓝藻爆发等问题的湖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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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库内采取适当的生态防护工程措施,保障水源地供水与生态安全。
在取水口附近及其他合适区域布置生态浮床,选择适宜的水生植物物种进行培育,通过吸收和降解作用,去除水体中的氮、磷营养物质及其他污染物质。生态浮床宜选择比重小、强度高、耐水性好的材料构成框架,其上种植能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在受蓝藻爆发影响较大的取水口,应采取适当的生物除藻技术,或建设人工曝气工程措施减轻蓝藻对供水的影响。
湖库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方案成果填写表5-7。
4、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成果
各城市在完成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后,填写表5-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对其进行协调和汇总。
(四)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1、重要地下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工程
各城市的重要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建设隔离工程,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如防护林),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
隔离工程原则上应沿着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建设,各地可根据保护区的大小、周边污染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隔离工程的范围。
2、地下水水源地污染控制工程
在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污水灌溉,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格禁止采用渗坑、渗井等向地下排污;保护区内各种建筑物施工必须得到卫生防疫部门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才可进行。在准保护区内科学控制污水灌溉用水定额,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
(1)地表污染综合治理
治理地表各类污染源是防止地下水污染、改善地下水水质的根本措施,应根据具体地下水源污染状况和原因提出地表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方案。 (2)地下水污染治理
地下水受到污染后,应根据污染状况、范围、性质和使用要求,通过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多种适宜可行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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