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2017版)标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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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9 报价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装订、签署、盖章、密封; (4)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

(5)响应文件中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价格进行调整;

(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唱价会议或参加唱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

(7)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未按谈判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9)不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10)超出经营范围报价;

(11)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12)报价有效期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

(13)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4)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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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6)对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谈判小组认定与所报服务不符;

(17)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8)谈判小组认定服务方案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19)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报价内容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20)评审期间,没有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21)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 (22)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23)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情形;

(2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2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2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对报价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作出决定并出具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谈判小组作出的决定。 2.6.10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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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控制价;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法律、法规以及谈判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废标必须经谈判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6.11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6.11.1评审活动终止

(1)谈判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谈判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回避。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谈判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发生谈判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 ③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④发现谈判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出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谈判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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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谈判小组中途更换成员

(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出评审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谈判小组成员需要回避;

(2)退出谈判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更换谈判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

2.6.11.3记名投票

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2.6.12 违法违规情形

2.6.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6.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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