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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浦水电站库区龙潭右岸土地复耕区护岸工程I标 《施工招标文件》?

7.10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工程名称:毕浦水电站库区龙潭右岸土地复耕区护岸工程I标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姓名 姓名 其中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电话 电话 网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员工总人数: 项目经理 高级职称人员 中级职称人员 初级职称人员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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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浦水电站库区龙潭右岸土地复耕区护岸工程I标 《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卷 技术条款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说明

1.1.1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桐庐县分水镇新龙村, 桩号:0+000.00~0+808.00,总长808m。为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基础网箱组合、护坡网箱、C15砼侧石等项目的施工。

1.1.2 水文气象 (1)水文气象

该流域属北亚热带南缘季风气候,全年四季分明,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温暖而湿润。降雨主要由台风雨、梅雨等组成,年内分配不均匀。全年的降雨分布特征可分为三个时期:10月16日至次年4月14日为非汛期,天气稳定少雨,当北方冷所团南下影响时,则伴有降雨或降雪。4月15日至7月15日为梅雨期,此期受副热带高压与冷若冰霜空气相遇的静止锋影响,天气多连续阴雨,特大洪水主要在梅雨期产生。7月16日至10月15日为台风期,此期处于副热带高压控制下,一般晴热少雨,同时受台风的边缘影响,产生量大、强度高的台风暴雨,形成洪水。 (2)建筑材料

本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为砂砾料等当地材料及水泥、钢材等外来建筑材料。当地建筑材料(块石料、砼用砂石料等)发包人不提供开采料场,由承包人选择就近料场自行采购,材料价格由投标人自行调查。外来建筑材料需由承包人从市场采购。 1.1.3 对外交通条件o

对外交通方便,材料可直接运抵现场。 1.2 合同工作范围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1)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永久工程项目包括:

毕浦水电站库区龙潭右岸土地复耕区护岸工程I标及其配套设施 (2)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包括:

a、 施工用水、电系统;(电系统指变压器低压端点以外的线路架设与安装) b、 临时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 c、 施工围堰和导流建筑物; d、 施工排水系统; e、 其他临时设施;

f、 施工场地使用完的拆除、清理。 1.2.2 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1)供电由招标人协调有关单位就近解决。

(2)本工程施工场地由发包人负责拆迁固定建筑,负责征地和其他政策处理。

1.3 临时设施 1.3.1 施工交通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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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施工供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相关费用计入报价中。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3.3 施工供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导则》DJ/T5124-2001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相关费用计入报价中。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3.4 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和线路和照明设施,相关费用计入报价中。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4.3款的规定。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3.5 施工通讯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电讯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讯线路和现场的电讯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电讯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讯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讯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讯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1.3.6 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3.7 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要求。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3.8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永久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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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械修配厂(站);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3)钢筋加工厂; 4)木材加工厂;

5)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3.9 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土料、弃渣料及其他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3.10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 4)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4 施工安全保护

1.4.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条有关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如实通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4.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施工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4.3 照明安全

(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有关规范的规定。

(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36 V。 1.4.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4.5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3.9款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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