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下载本文

3 吊车运行期间,行人严禁在桅杆下通行、停留。 4.6.3 造孔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启动前,应有专人将振冲器防扭绳索拉紧并固定。 2 造孔过程中不应停水停电,水压应保持稳定。

3 振冲器进行工作时,操作人员应密切注视电气操作箱仪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贯入,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6.4 施工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 振冲器严禁倒放启动。

2 振冲器在无冷水情况下,运转时间不应超过1~2min。 3 振冲加密过程中电机提出孔口后,应使电机冷却至正常温度。 4 在造孔或加密过程中,导管上部拉绳应拉紧,防止振冲器转动。

5 振冲器工作时工作人员应密切观察返水情况,发现返水中有蓝色油花、黑油块或黑油条,可能是振冲器内部发生故障,应立即提拔振冲器进行检修。

6 在造孔或加密过程中,突然停电应尽快恢复或使用备用电源,不应强行提拔振冲器。 7 遇有6级以上大风或暴雨、雷电、大雾时,应停止作业。

4.7 高喷灌浆工程

4.7.1 施工平台应平整坚实,其承载安全系数应达到最大移动设备荷载1.5倍以上。 4.7.2 施工平台、制浆站和泵房、空压机房等工作区域的临空面应设置防护栏杆。 4.7.3 风、水、电应设置专用管路和线路;输电线路与高压管或风管等不应缠绕在一起。专用管路接头应连接可靠牢固、密封良好,且耐压能力满足要求。

4.7.4 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水、废浆处理回收系统。此系统应设置在钻喷工作面附近,并避免干扰喷射灌浆作业的正常操作场面和影响交通。

4.7.5 高喷台车桅杆升降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底盘为轮胎式平台的高喷台车,在桅杆升降前,应将轮胎前后固定以防止其移动或用方木、千斤顶将台车顶起固定。

2 检查液压阀操作手柄或离合器与闸带应灵活可靠。 3 检查卷筒、钢丝绳、蜗轮、销轴应完好。

4 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应离开台车及其前方,严禁有人在桅杆下面停留和走动。 5 在桅杆升起或落放的同时,应用基本等同的人数拉住桅杆两侧的两根斜拉杆,以保证桅杆顺利达到或尽快偏离竖直状态;立好桅杆后,应立即用销轴将斜拉杆下端固定在台车上的固定销孔内。

4.7.6 开钻、开喷前的准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砂卵石、砂砾石地层中以及孔较深时,开始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稳固、找平钻机或高喷台车。可采用的措施有:增加配重、镶铸地锚、建造稳固的钻机平台等;对于有液压支腿的钻机,将平台支平后,宜再用方木垫平、垫稳支腿。

2 检查并调试各操作手把、离合器、卷扬、安全阀,确保灵活可靠。

3 皮带轮和皮带上的安全防护装置、高空作业用安全带、漏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等,应齐备、适用可靠。

4.7.7 喷射灌浆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喷射灌浆前应对高压泵、空压机、高喷台车等机械和供水、供风、供浆管路系统进行检查。下喷射管前,宜进行试喷和3~5min管路耐压试验。对高压控制阀门宜安设防护罩。

2 下喷射管时,应采用胶带缠绕或注入水、浆等措施防止喷嘴堵塞。

3 在喷射灌浆过程中,出现压力突降或骤增、孔口回浆变稀或变浓、回浆量过大、过小或不返浆等异常情况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 喷射灌浆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测高压压力表,防止压力突升或突降。 5 下喷射管时,遇有严重阻滞现象,应起出喷射管进行扫孔,不允许强下。

6 高压泵、空压机气罐上的安全阀应确保在额定压力下立即动作,应定期校验安全阀,校验后不应随意调整;7单孔高喷灌浆结束后,应尽快用水泥浆液回灌孔口部位,防止地下空洞给人身安全和交通造成威胁。

4.8 预应力锚固工程

4.8.1 预应力锚固施工场地应平整,道路应通畅。在边坡施工时,脚手架应满足钻孔、锚索施工对承重和稳定的要求,脚手架上应铺设马道板和设置防护栏杆。施工人员在脚手架上施工时应系上安全带。

4.8.2 边坡多层施工作业时,应在施工面适当位置加设防护网。

架子平台上施工设备应固定可靠,工具等零散件使用后应集中放在工具箱内。 4.8.3 设备安装及拆除应遵守4.3.2~4.3.7条的有关规定。 4.8.4 升降钻具应遵守4.3.9条的有关规定。 4.8.5 锚孔灌浆应遵守4.3.10条的有关规定。 4.8.6 孔内事故处理应遵守4.3.11条的有关规定。 4.8.7 下索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钢铰线下料,应在切口两端事先用火烧丝绑扎牢固后再切割。 2 在下索过程中应统一指挥,步调一致。

3 锚束吊放的作业区,严禁其他工种立体交叉作业。 4.8.8 张拉、索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张拉操作人员未经训练考核不应上岗;拉张时严禁超过规定张拉值。 2 张拉时,在千斤顶出力方向的作业区,应设置明显标识,严禁人员进入。 3 不应敲击或震动孔口锚具及其他附件。 4 索头应做好防护。

4.9 沉井法施工

4.9.1 沉井施工场地应进行充分碾压,对形成的边坡应作相应的保护。 4.9.2 施工机械尤其是大型吊运设备应在坚实的基础上进行作业。 4.9.3 沉井施工,土石方开挖应遵照第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混凝土工程应遵照第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9.4 沉井下沉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底部垫木抽除过程中,每次抽去垫木后加强仪器观测,发现沉井倾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

2 根据渗水情况,应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挖渣和抽水应紧密配合。

3 施工中为解决沉井内上下交通,每节沉井选一隔仓设斜梯一处,以满足安全疏散及填心需要,其余隔仓内应各设垂直爬梯一道。

4.9.5 沉井下沉到一定深度后,井外邻近的地面可能出现下陷、开裂,应经常检查基础变形情况,及时调整加固起重机的道床。

4.9.6 井顶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和挡板,以防坠物伤人。

4.9.7 起重机械进行吊运作业时,指挥人员与司机应密切联系,井内井外指挥和联系信号应明确。起重机吊运土方和材料靠近沉井边坡行驶时,应对地基稳定性检查,防止发生塌陷倾翻事故。

4.9.8 井内石方爆破时,起爆前应切断照明及动力电源,并妥善保护水泵,机械设备要进行保护性护盖。爆破后加强通风,排除粉尘和有害气体,清点炮数无误之后才可下井清渣。

4.9.9 施工电源(包括备用电源)应能保证沉井连续施工。

4.9.10 井内吊出的石渣应及时运到渣场,以免对沉井产生偏压,造成沉井下沉过程中的倾斜。

4.9.11 对装运石渣的容器及其吊具要经常检查其安全性,渣斗升降时井下人员严禁在其下方。

4.9.12 沉井挖土应分层、分段对称、均匀进行,达到破土下沉时,操作人员应离开刃脚一定距离,防止突然性下沉造成事故。

4.10 深层搅拌法施工

4.10.1 施工场地应平整。当场地表层较硬需注水预搅施工时,应在四周开挖排水沟,并设集水井,排水沟和集水井应经常清除沉淀杂物,保持水流畅通。

4.10.2 当场地过软不利于深层搅拌桩机行走或移动时,应铺设粗砂或碎石垫层。灰浆制备工作棚位置宜使灰浆的水平输送距离在50m以内。

4.10.3 机械吊装搅拌桩机应遵守4.2.2条的有关规定。 4.10.4 搅拌桩机的桅杆升降安装应遵守4.2.4条的有关规定。

4.10.5 深层搅拌时搅拌机的入土切削和提升搅拌,负载太大及电机工作电流超过预定值时,应减慢升降速度或补给清水。

5 砂石料生产工程

5.1 基本规定

5.1.1 施工生产区域宜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文明生

产规定,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施工区域。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有事故报警及紧急疏散通道。

5.1.2 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做好生产区、办公生活区、交通、供用电、供排水等整体布置。生产、生活设施严禁布置在受洪水、山洪、滑坡体及泥石流威胁的区域。

5.1.3 生产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治理污染和治理职业危害的设施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4 当砂石料料堆起拱堵塞时,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料堆上进行处理。应根据料物粒径,堆料体积、堵塞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1.5 生产施工应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定期维护、保养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维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安全文明组织施工生产。

5.2 天然砂石料开采

5.2.1 在河道内从事天然砂石料开采,应按照国家和所属水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不应进行河道砂石料开采作业。

5.2.2 陆上(河滩)或水下开采,应作好水情预报工作,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洪水影响。道路布置及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设备安全转移要求。

5.2.3 陆上砂石料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限量及技术规范和环保要求组织开采。 2 不应影响通航和航道建设。

3 不应向河道内倾倒或弃置垃圾、废料、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4 不应破坏防洪堤等设施。 5 不应占用河道作加工、堆料场地。

6 开采废料应及时运往指定地点,不应占用河道堆放。 7 开采边坡角和堆料坡面角不应大于天然砂石料的自然安息角。 8 危险地段、区域应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9 采砂作业结束后,应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5.2.4 水下砂石料开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从事水下开采及水上运输作业,应按照作业人员数配备相应的防护、救生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水上作业救护知识,具备自救互救技能。

2 卸料区应设置能适应水位变化的码头、泊位缆桩以及锚锭等。

3 汛前应作好船只检查,选定避洪停靠地点,以及相应的锚桩、绳索、防汛器材等。 4 不应使用污染环境、落后和已淘汰的船舶、设备和技术。

5 开采作业不应影响堤防、护岸、桥梁等建筑安全和行洪、航运的畅通。 6 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航运管理规定,服从当地航运及海事部门的管理。 5.2.5 采砂船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