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操作人员上下基坑(槽)时,不应攀登固壁支撑,人员通行应设通行斜道或搭设梯子。
4 雨后、春、秋冻融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以后,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拆除支撑前应检查基坑(槽)帮情况,并自上而下逐层拆除。 3.2.3 土方挖运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具应安装牢固。
2)在挖运时,开挖土方作业人员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m。
3)在基坑(槽)内向上部运土时,应在边坡上挖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0.7m,不应利用挡土支撑存放土、石、工具或站在支撑上传运。
2 人工挖土、配合机械吊运土方时,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SL401的规定,并配备有施工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
3 采用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进行实地勘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大型设备通过的道路、桥梁或工作地点的地面基础,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5 在对铲斗内积存料物进行清除时,应切断机械动力,清除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机械操作人员不应离开操作岗位。
3.2.4 土方爆破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土方爆破开挖作业,应制定爆破设计方案,并遵守SL398第9章“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2 松动或抛掷大体积的冻土时,应合理选择爆破参数,并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控制范围。
3.2.5 土方水力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应对水枪操作人员、高压水泵运行人员,进行冲、采作业安全教育,并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 利用冲采方法形成的掌子面不宜过高,最终形成的掌子面高度不宜超过5m,当掌子面过高时可利用爆破法或机械开挖法,先使土体坍落,再布置水枪冲采。
3 水枪布置的安全距离(指水枪喷嘴到开始冲采点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同层之间距离保持20~30m,上、下层之间枪距保持10~15m。
4 冲土应充分利用水柱的有效射程(不宜超过6m)。作业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布置输泥渠槽、供水设备、人行安全通道等,并确定每台水枪的冲采范围、冲采顺序以及有关技术安全措施。
5 冲采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枪设备定置要平稳牢固,不应倾斜。转动部分应灵活,喷嘴、稳流器不应堵塞。 2)枪体不应靠近输泥槽,分层冲土的多台水枪应上下放在一条线上;与开采面应留有
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压伤人员和设备。
3)水枪不应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启动。
4)水枪射程范围内,不应有人通行、停留或工作。 5)冲采时,水柱不应与各种导线接触。 6)结冰时,宜停止冲采施工。
7)每台水枪应由两人轮换操作,其中一人观察土体崩坍,移动等情况,并随时转告上、下、左、右枪手,不应一人操作,一人不在场。
8)冲采时,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9)停止冲采时,应先停水泵然后将水枪口向上停置。
3.3 土方暗挖
3.3.1 土方暗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开挖顺序进行施工。
2 作业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3 工具应安装牢固。
3.3.2 土方暗挖的洞口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2 应及时清理洞脸,及时锁口。在洞脸边坡外应设置挡渣墙或积石槽,或在洞口设置钢或木结构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伸出洞口外长度不应小于5m。
3 洞口以上边坡和两侧应采用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永久支护措施。
3.3.3 土方暗挖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量测、速反馈”的施工原则。
3.3.4 开挖过程中,如出现整体裂缝或滑动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将人员、设备尽快撤离工作面,视开裂或滑动程度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3.3.5 土方暗挖的循环应控制在0.5~0.75m内,开挖后应及时喷素混凝土加以封闭,尽快形成拱圈,应在安全受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下一循环的施工。
3.3.6 站在土堆上作业时,应注意土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3.3.7 土方暗挖作业面应保持地面平整、无积水、洞壁两侧下边缘应设排水沟。 3.3.8 洞内使用内燃机施工设备,应配有废气净化装置,不应使用汽油发动机施工设备。进洞深度大于洞径5倍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送风能力应满足施工人员正常呼吸需要[3m3/(人·min)],并能满足冲淡、排除燃油发动机和爆破烟尘的需要。
3.4 石方明挖
3.4.1 机械凿岩时,应采用湿式凿岩或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不应开钻。
3.4.2 开钻前,应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是否有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不应作业。不应在残眼中继续钻孔。
3.4.3 供钻孔用的脚手架,应搭设牢固的栏杆。开钻部位的脚手板应铺满绑牢,板厚应不小于5cm,架子本身结构要求应符合SL398第6.3节的有关规定。
3.4.4 开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10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并设置安全防护栏。
3.4.5 对开挖部位设计开口线以外的坡面、岸坡和坑槽开挖,应进行安全处理后再作业。 3.4.6 对开挖深度较大的坡(壁)面,每下降5m,应进行一次清坡、测量、检查。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防护,应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进行处理。
3.4.7 进行撬挖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2 在撬挖作业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3 撬挖人员应保持适当间距。在悬崖、35°以上陡坡上作业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严禁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撬挖作业宜在白天进行。
3.4.8 露天爆破,参照3.6节的有关规定。 3.4.9 高边坡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高边坡施工搭设的脚手架、排架平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施工负荷,操作平台应满铺牢固,临空边缘应设置挡脚板,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上下层垂直交叉作业的中间应设有隔离防护棚或者将作业时间错开,并应有专人监护。
3 高边坡开挖每梯段开挖完成后,应进行一次安全处理。
4 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锚喷或加固等支护措施。
5 在高边坡底部、基坑施工作业上方边坡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6 高边坡施工时应有专人定期检查,并应对边坡稳定进行监测。 7 高边坡开挖应边开挖、边支护,确保边坡稳定和施工安全。 3.4.10 石方挖运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挖装设备的运行回转半径范围以内严禁人员停留。
2 电动挖掘机的电缆应有防护措施,人工移动电缆时,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靴。 3 爆破前,挖掘机应退出危险区避炮,并做好必要的防护。 4 弃碴地点靠边沿处应有挡轮木和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3.5 石方暗挖
3.5.1 洞室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室开挖的洞口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2 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时,施工前应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3 洞口削坡,应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不应上下同时作业,并应做好坡面、马道加固及
排水等工作。
4 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5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不宜小于5m。
6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作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不宜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7 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即令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9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果断地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观察险石动态。
10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十分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应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应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不宜小于30m。 3.5.2 斜、竖井开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斜、竖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做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至少高出0.5m。在井口边应设置不低于1.4m规定高度的防护栏,挡脚板高应不小于35cm。
2 在井口及井底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3 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生响动或大量涌水等其他失稳异常表现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立即从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设备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4 斜、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全断面开挖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深超过15m时,上下人员宜采用提升设备。 2)提升设施应有专门设计方案。
3)应锁好井口,确保井口稳定。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井台上弃物坠入井内。 4)漏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5 竖井采用自上而下先打导洞再进行扩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口周边至导井口应有适当坡度,便于扒碴。 2)爆破后必须认真处理浮石和井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