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统一监管,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八条 公司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信息的安全与发布

第九条 注册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时,应规范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昵称应包含公司全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至少一项内容。

第十条 公司市场部负责对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擅自使用公司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清理。对公司离职人员,由公司市场部督促其取消与公司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认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市场部统一管理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用户应加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安全意识,严格控制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帐号密码的知悉范围(一般在2至3人),避免多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使用相同密码;出现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人员流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二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发布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养生、娱乐、人生感悟、公司日常经营资讯、促销信息、产品介绍、广告、员工活动等一般性信息可以由微博、微信 (公众平台)管理人员自行发布及回复;对于涉及行业整体或公司经营的重大变化、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收购或对外投资、公司高层人事变动、公司诉讼、取得知识产权、技术突破等重要而未公开的信息或可能会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信息应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发布及回复。 第十三条 公司市场部负责对公司统一管理的所有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进行管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避免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

第十四条 公司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不得擅自发布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内幕信息。严禁编发没有根据的谣言或未经核实的传言,不得发布有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稳定运作的信息。严禁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代客理财、非法证券发行、借销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等提供传播途径。

第十五条 公司市场部督促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司正面形象宣传,拓展投资者教育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同时,及时更新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提高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质量,扩大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影响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对相关人员有权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

的,公司保留法律诉讼权利,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降级、辞退处理。 第十七条

若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