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定稿 下载本文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验收方法等。宜分为土建组、机电设备组、系统设备组以及质量控制资料组等。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市轨道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简要汇报工程概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系统安装单位汇报联调联试情况;

(二)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四)验收委员会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验收委员会质询相关单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委员会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市轨道站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试运行情况,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和验收意见(附验收委员会签署的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轨道站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

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城市有轨电车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规定(暂行)》;

附件2:《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