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征求《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办[2008]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我局研究起草了《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人员,研究提出意见,于12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公路巡警指导处。 联 系 人:李 哲,李英伟。
联系电话:010-66262069、66266558、66263333(传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基层交警队营房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基”工程建设,保障基层交警队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警队正规化建设标准》等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需独立办公、执行勤务的基层交警队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层交警队的建设,既要充分体现基层队的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
第四条 基层交警队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做到功能完善、外观庄重。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五条 基层交警队的建设,根据管辖任务量、公路里程数分为四类:
一类 辖区机动车保有量2万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
路里程8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6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200公里以上。
二类 辖区机动车保有量1万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6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4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50公里以上。
三类 辖区机动车保有量5千辆以上,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4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30公里)以上,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00公里以上。
四类 辖区机动车保有量5千辆以下,或管辖国、省道路里程40公里(高速公路里程30公里)以下,或管辖县乡及以下公路100公里以下。
第六条 基层交警队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层交警队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队领导、民警办公室和会议室(含党团活动室、电教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交通违法处理室、交通事故处理室、交通事故调解室、车辆和驾驶人业务室、交通技术监控室、档案资料室、文印室、物证保管室、装备器材室(含枪弹保管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阅览室、体能训练房、
食堂、浴室、洗衣房、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八条 附属设施包括门卫室、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九条 基层交警队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体训练场等。
第三章 选址与布局规划
第十条 基层交警队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管辖道路里程及其分布、交通流量、道路交通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 基层交警队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临靠管辖道路。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四)便于群众办理各项业务。
第十二条 基层交警队应尽可能单独建设,以低层、多层建筑为宜。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基层交警队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三条 基层交警队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门前可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便民利民、分区有序的原则,合理布置各种用房。基层交警队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置。接待室、交通违法处理室、交通事故调解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置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置。
第四章 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基层交警队建筑面积(不含走廊、卫生间等公共部分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
类 别 建筑面积(㎡) 一类 3000以上 二类 2000~3000 三类 1500~2000 四类 1000~1500
第十五条 基层交警队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以下执行: 基层交警队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值班室 30/20~30/10~20/10~15 接待室 25/20~25/15~20/15~20
交通违法处理室 80~100/60~80/40~60/30~40
交通事故处理室 80~100/60~80/40~60/30~40 交通事故调解室 20~30/20~30/20~30/20~30 车辆和驾驶人业务室 80~100/60~80/40~60/20~40
交通技术监控室 80~100/60~80/40~60/20~40 档案资料室 60/40~60/30~40/20~30 文印室 20/20/15/15
物证保管室 40~60/30~40/15~25/15~25 装备器材室 40/30~40/20~30/15~20
备勤室两人一间,每间20㎡,按实际参与执勤人数确定。
第十六条 基层交警队的停车场地应满足装备用车和群众办事用车停放需要;用于群众办事用车停放的应不少于10个停车位,每个停车位应不小于2.5m×6m。
基层交警队的警体训练场地应满足队列和各项体能、技能训练需要,人均面积应不少于10㎡。
第十七条 基层交警队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置。对外服务区域的建设应实现无障碍化,交通违法处理室应为低台敞开式。
第十八条 基层交警队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基层交警队的门卫室、独立配电室、锅炉房
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第二十条 基层交警队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装备器材室、档案资料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交警队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交警队主要用房及场地,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基层交警队营房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公安交警中队和车辆管理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等有关规定。有条件的省(区、市),可统一基层交警队内务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