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第26条第2款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条件 第28条
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和措施 第31条
6.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第32条
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第33条
7.公民、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协助义务 第34、35条
8.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规定 第36条
9.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第42-47条
10.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第48-50条
(五)反恐怖主义法
1.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的概念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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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12、13、16条 3.安全防范 第17-42条 4.技术侦察 第45条
5.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的措施 第49条-54条 6.指挥长负责制 第56条
现场指挥员的确定 第56条、第58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57条、第61条
恐怖事件现场使用武器的情形 第62条
7.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的规定 第60、75、76条
8.公安机关管辖的反恐怖主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第80、81、82、83、88、89、90、92条 (六)反家庭暴力法* 1.家庭暴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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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的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3、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1.公安机关的性质 第2条
2.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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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3.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分类 第7条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第10-13条
(八)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 第3条 武器的定义 第3条
2.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第4条
3.使用警械的条件 第7、8条 4.使用武器的条件 第9条
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第10条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第11条
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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