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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朴丽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收汇的安全。托收程序简便,手续快捷,受到外贸人士的青睐。但由于基于商业信用,出口商承担很大风险,若没有有效的防范措施,很容易使货款石沉大海。 【关键词】托收 D/P 风险 防范措施

The Research about Risk and Prevention of Exporters

under the Collection of D/P

Piao Li

【Abstract】Which payment term to choose makes a direct influence on the safety of getting the payment for goods. Collection’s proceeding is sample and shortcut. So many merchants would like to. But it i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which is on the base of commercial credit and contains bigger risk for the exporters. Thus effectual prevention is extremely important to take back the payment.

【Key words】Collection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Risk ; Prevention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率占80%-90%左右,而剩下的则是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他们使用汇付、托收等方式的比率高达80%,而使用信用证方式则不到20%。令我们不解的是,我国使用比较安全的信用证却使我国出口收汇中的应收未收账款居高不下。据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的坏账率占出口总额的0.25%-0.5%,而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坏账率占出口额的5%。这是我国出口贸易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出现这种反差是为什

么呢?下面笔者对此进行探讨。(数据资源来自:张茂荣.<托收方式与风险防范>) 一、D/P的概念和程序

托收方式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作为货款结算方式的主要是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在托收业务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即委托托收收行收款的委托人(即卖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买方收款的托收行、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买方收款的代收行以及汇票上的付款人(即买方)。托收行和代收行按照授权行使各自的权利,同时承担各自的义务。两个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没有为买方付款的义务,它们提供的只是银行的服务,对卖方货款能否收回以及何时收回,没有任何责任,除非银行超越代理权限行事。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称为“付款交单”,是指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

采用D/P托收结算方式的程序是:1.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发货,委托一家出口地银行将汇票与单据一并向进口商提示请求付款;2.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接受出口商的申请(委托人),委托进口地银行向进口商收款;3.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受出口地银行的委托,向进口商(付款人)交单提示;4.进口商(付款人)审单以后根据单据向进口地银行付款;5.进口地银行收到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付给托收行;6.出口地银行结汇

关业务流程图如下:

(图来自:韩淞、朱赛芳.< 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 二、出口商D/P项下的风险

由于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完全是基于进口商的信誉程度,所以出口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常常是难以预测的。一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与最终货物到达进口国地时的市场行情由畅转滞,出现价格下跌,势必影响买方支付货款的积极性,进口商就借口货物规格不符、包装不良、品质不佳、数量短缺或要求降价等为借口,拒付单据。(观点摘自: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 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一种情况是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出口商的货款不能收回;另一种情况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而借故毁约、拒付。(观点摘自: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

3. 因进口国政治原因造成的拒付。

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通常也会影响进口商的对外支付。进口国的政治风险主要表现为:进口国因战争、骚乱、罢工等原因造成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进口商因未能取得进口许可证而不能付款;由于进口国加强外汇管制而造成进口商无法申请足够数量的外汇等等;海关管理的新规定等有可能使进口手续受到影响;由政治变化带来的影响,诸如新政府的新经济政策、针对出口国的敌对性新法案等等。(观点摘自:赖茂琴.<托收业务中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4.D/P远期(D/P After Sight)当作D/A处理

在银行家学会编写的“国际贸易融资”(Finance ofInternational Trade)第四版中已将D/P远期这种付款交单条件删除,致使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如英、法和卢森堡及瑞士等,均将D/P远期当作D/A来处理有了法律依据。再者,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第522号出版物(下称《URC522》)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或条款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此外,《URC522》第7条a款规定:“带有凭付款交单的指示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按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本质与初衷。(观点摘自:张蓉.< 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浅析>)

5.使用记名提单(Named Consignee B/L)的风险。

记名提单又称直交式提单(Straight B/L),即在提单的收贷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记名提单存在万一进口商不赎单货物无法转让的风险,另外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各国法律规定迥然不同,例如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认为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美国、中国香港则认为记名提单不是一种货物凭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出示记名提单。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还有争论,但从谨慎的观点出发,出口方应当把记名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