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4.新建科技专业楼宇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科技专业楼宇所在的区政府明确了楼宇的产业定位,并制订了促进楼宇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楼宇管理单位管理制度健全,楼宇产权清晰,无纠纷。可自主提供给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的场地相对连接,商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
(4)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数量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使用面积占楼宇已出
租面积的50%以上。入驻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领域。
5.新建科技产业化基地
(1)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的细分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基地所在的区(市)县政府与在蓉高校形成了合作共建的机制,制定了促进基地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统计指标体系,形成了政府引导下的基地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基地运营及管理机构。
(3)基地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聚集,建立了产业(技术)联盟;可供企业入驻的场地面积达8万平方米以上;入驻的骨干企业3不少于8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少于60家,并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基地科技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
(4)基地拥有研发设计、科研条件、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专业服务机构或平台,其功能与能力符合基地产业发展需求,并与产业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3.骨干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经认定的在蓉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总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②主导产品符合基地的产业特色,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6.在蓉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建设的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该类载体内的在孵企业
载体应同时具备:
(1)载体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2)载体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创新创业载体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新创业载体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在载体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 (4)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5)企业入驻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7.已建载体
(1)申报单位运营或管理的载体须为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或
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2)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优秀。
(3)新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载体补贴经费。
四、申报材料
(一)新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1. 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必备材料);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必备材料);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必备材料);
(4)5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必备材料);
(5)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的1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6)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