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 下载本文

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包括创新创业载体和在孵企业。

创新创业载体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培养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

在孵企业仅指在蓉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新建的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企业。

二、资助额度

(一)对新建载体的资助

1.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楼宇管理单位)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资助。

2.对新建的市级科技产业化基地,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3.对2014年认定的由在蓉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建设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载体运营机构2014年度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

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等,比照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国家级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标准,给予等额的经费补贴;对上述载体内的在孵企业,其2014年度所缴纳的所得税,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给予等额的经费补贴。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已建载体的补贴

每年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已建创新创业载体,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科技产业化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要求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部分符合特定资助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在孵企业,要求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新建科技创业苗圃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

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4)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2.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1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1.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3.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2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

2.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