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小组全部成员出席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招标办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由监督小组成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由投标单位宣读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有以下方式: (一) 最低投标价法 (二) 综合评估法 (三) 性价比法
(四)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方法
经评审如果评标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中标: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低于成本价除外)。
第三十六条 评标小组按中标单位数量的1:2推荐中标单位,并按得分多少标明排列顺序。每次评标活动截止后,评标小组和监督小组应当在招标会议结束时向招标办分别提交评标报告和监督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中标单位确定
后,国内招标公示3~5天,国际招标公示5~7天;公示期间,如有投诉,监督小组予以调查处理;无投诉公示期满后,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从发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当提交。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授权本次招标项目投标委托书为准)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五)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以上最终报价的;串通投标报价,多少或全部投标单位投标价雷同的;
(六)投标单位资质与投标人资质不一致、资信文件不全,
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 (一)投标人串通、哄抬标价的,或与招标方相关人员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活动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四)中标单位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符合投标文件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小组将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单位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单位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四)公司向他人透露已获取公司的潜在投标单位名称、数量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以外,确定中标单位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单位的;
(六)招标办、相关业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怠于行使相应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办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具体如下:
(一)询价组、质量技术组向招标办提交的书面意见,招标方案、招标文件;
(二)投标、开标签到表,投标单位技术(商务)标书、确认后的技术协议书、各次报价文件、报价汇总表;
(三) 评标记录、评标标准、评分比较一览表、评标汇总记录、每次价格谈判记录、废标原因,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四) 中标通知书、所有有关招标的原始往来函件,监督小组记录;
(五) 开标记录必须有投标代表和记录人的签字; (六) 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必须有评标小组成员的签字。
第十一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