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笔记 下载本文

第三章 新闻传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则

第一节道德总原则——善恶六原则 1、道德总原则

“利他与利己”或“有利于人类的行为”是善的定义,是一切具有正道德价值的行为之总和,是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总原则。

2、道德行为的分类

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可分为以下16种,按其对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符合还是违背的效用,可以分为如下四大具体种类:

第一类:纯粹利他和利己的行为,包括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为他利己四种。第二类:纯粹害他和害己的行为,包括目的害他四种(利己以害他、利他以害他、损己以害从、完全害人)和目的害己四种(利己以害己、利他以害己、完全害己、害人害己)。第三类:己、他内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害己以利己与害他以利他两种。第四类:己、他外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自我牺牲与损人利己两种。

3、善恶境界

我们通过以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为尺度,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之中,一方面推导出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三大善原则,另一方面则推导出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三大恶原则。这六大原则可以排列成以下顺序:无私利他(最高的善、至善);为己利他(最重要的善、基本善);单纯利己(最低的善);纯粹害己(最低的恶);损人利己(最重要的恶、基本恶);纯粹害他(最高的恶、至恶)。

4、以善恶境界概念分析相关新闻行为

某电视台在一个名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中,搞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记者竟“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而盗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几乎悉数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抓捕。

媒介的行为是利己害他、损人利己,是恶。害他利己、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是最重要的恶。

第二节 公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 1、公正的概念

公正是等利(害)交换。具有两种相反含义: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等利交换有利社会和他人,无疑是道德的、善的。而等害交换却属于复仇、报复、目的害人的行为境界,它是否合乎道德?答案是肯定的,等害交换不仅合乎道德,而且还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就是它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所以,等害交换能够使人们避免相互损害,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有利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因而符合道德目的,是道德的、善的。(绝对不是同态复仇) Ps 群体性事件包括利益诉求型和泄愤性两种

2、公正的道德境界

就道德境界来说,公正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然而,就道德的社会效用即就道德对其目的的效用来说,公正却远远重于仁爱和宽恕,也重于其他一切道德。公正是最重要的道德,是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就保障社会合作的效用来说,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公正)远远重要于无偿给予(仁爱和宽恕),远远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

3、“追求公正——媒介的道德指向”。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维护根本的社会公正一方面是记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追求社会的公正,追求正义感也是新闻从业者的道德指向。

第三节 采访报道中的人道主义空间 1、人道主义概念

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最高价值;对己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人施之以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也应是当今世界上最高的人道主义。

2、报道悲剧事件尤其需要记者具有“同情心”

人是有国界的,可灾难的伤害和疼痛的感受没有国界。真正的人文关怀和人道精神应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发生在哪里的灾难,我们都要深切地诅咒造恶者,深切地哀悼死难者,都要在同情死难者家属的同时,尊重他们的情绪。

第四节 传播信息道德规则——诚实 1、诚实的概念

诚实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的也让别人信其为真、自己以为假也让别人信其为假的行为;欺骗则是动机在于传达假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却让别人信其为假、自己以为假却让别人信以为真的行为。当然,这个定义并未完全否定前面的一般定义。因为语言毕竟是诚实和欺骗所传达的信息的主要形式。所以,诚实,主要也就是说真话,是

传达真话的行为;欺骗,主要也就是说假话,是传达假话的行为。

2、诚实的分类

诚实可以分为诚与信。准确地说,诚和信是以真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诚实的两大类型:诚、真诚是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心口一致”;信、守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一致”。相反,撒谎和失信则是以假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欺骗的两大类型:撒谎是传达与自己思想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心口不一”;失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不一”。

3、诚实的道德价值。

一切诚实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诚实本性来说,都有利他人,有利自己,更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道德的、善的、应该的。相反,一切欺骗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欺骗本性来说,都有害于他人,也有害于自己,更有害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不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切欺骗对社会、他人和自我的损害的大小、恶的大小与其善意成反比而与其恶意成正比:欺骗的善意越大,对被欺骗者的利益便越大,他便越可得到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小,它的恶便越小;欺骗的恶意越大,对被骗者的损害便越大,他便越不可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大,它的恶便越大。

4、诚实和欺骗是基本的道德规则而不是道德原则。

诚实和欺骗的道德价值表明:诚实是应当的,欺骗是不应当的。那么,人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诚实而不应当欺骗?

在正常情况下,即在诚实这种善与其他的善不发生冲突时,才应该诚实而不应该欺骗;而在非常情况下,即在诚实与其他更大的善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则不应该诚实而应该欺骗以保全其他更大的善。

应该注意的是:诚实和欺骗并非道德原则,而是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两善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善恶原则的基本道德规则。也就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善恶原则、仁爱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切道德原则。因此,在每个人的品德结构中,诚实和欺骗都是被支配的、被决定的、从属的、次要的因素,而善良、恶毒、仁爱、公平等等则是支配的、决定的、主要的、主宰的因素。

一个仁爱而虚伪的人的品德境界,高于一个恶毒而诚实的人的品德境界,甚至一个伪善者也高于一个诚实的恶人。因为伪善者还知羞耻,而诚实的恶人则厚颜无耻,厚颜无耻无疑是品德的最低境界。

如果人们虽然更加诚实但却更少仁爱、无私、善良、公平,虽然更少欺骗但却更多自私、损人、不公、无耻,那么国民的品德不是上升而是下降了。这里存在的认识的错误就在于夸大诚实美德的基本性、重要性,以致以其为品德的决定性因素。

第五节 新闻采访中的中庸之道 1、中庸的概念

中庸是一种品德,是一种伦理行为,是人的伦理行为之“中”。中庸究竟是一种什么伦理行为之“中”?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人的一切伦理行为,说到底,无非两类三种:一类是不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不及”;另一类是遵守道德的行为:过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过”;适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中庸”。

2、中庸的道德价值。

“不及”----不遵守道德是恶,这很明确。但为什么只有“中庸”-----适当遵守道德才是善,而“过”----过于遵守道德却又是恶呢?过于遵守道德岂不是更加道德、更加善吗?非也。因为物极必反。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质的稳定不变的量变范围。事物如在这个范围内变化,便不会改变事物的质;如超出这个范围,便会改变事物的质,使事物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另一事物。道德的遵守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遵守某种道德,也是在一定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善的;超过这个范围,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恶的、不道德的。

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是一种中庸,过度则为鲁莽,不及则为怯懦:“怯懦的、鲁莽的和勇敢的三者都与同一对象相关,但品质却各不相同。有的是过度的,有的是不及的,有的则恰得中间。”

3、“中庸”之道在隐性采访中运用。

一个人遵守某道德是否中庸、适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时因事而异的。如当遵守—种道德与遵守他种道德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时,则遵守这种道德就是适当的,就是中庸,而不遵守这种道德就是不及。而当遵守一种道德与遵守他种道德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如果这种道德的价值小于他种道德的价值,那么遵守这种道德便是过,不遵守这种道德而遵守他种道德便是中庸。如果这种道德的价值大于他种道德的价值,那么遵守这种道德便是中庸,而不遵守这种道德则是不及。这需要行为者适时地把握。

4、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及内容有哪些?

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的。要注意以下几点:(1)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不能装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得军事资料、取得军事新闻。(2)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3)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

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公开)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2)别无他法原则。(3)场合的公共性原则。(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