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认识为前提。其次,报道者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抉择而采取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外力——比如行政命令、环境所逼、强力迫使等——强迫做出或在失去自主力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内在道德动机时,偶然的、非主观的、属工作失误性质的行为,这些报道行为大都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 新闻道德这种内化的规范,从本质上看,只有在新闻工作者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有可能发生作用。
4、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道德,为什么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方面尤其受到关注和重视。
首先,这是由新闻工作者诉诸舆论而参与国家治理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决定的。 其次,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承担的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神圣使命所决定的。 第三,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具有的公众道德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所决定的。 第四,这是由新闻媒介在社会中巨大的影响力决定的。
第二节 传媒伦理的社会作用
1、新闻道德社会作用有哪些(理解)
第一,新闻道德对社会道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第二,新闻道德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
第三,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起指向作用。 第四,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
2、新闻道德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
新闻道德是调节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行为准则的总和。这种调节职能,通过评价、教育、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和途径,来指导和纠正人们在新闻活动中的新闻工作行为,协调各方面之间的社会关系。如各种媒介之间的竞争问题,文化娱乐与宣传教育的问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问题等。所有这些出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矛盾关系,除了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事业内部制定的新闻纪律来约束处理外,相当一部分还必须依靠社会道德尤其是新闻工作道德来加以调节和解决。与新闻法规和新闻纪律是通过“必须怎样”的带有强制性质的调节手段不同,新闻道德是以新闻报道行为“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新闻报道行为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
从调节方式上看,新闻道德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实现的,尤为注重唤起新闻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历史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新闻工作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3、新闻道德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的具体含义
所谓自我调节,是指新闻道德不仅能够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作用,而且能够反过来影响新闻工作者自己,以此提高新闻工作者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和水平。在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者常常会遇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各方面的矛盾冲突的困扰,也经常会面临工作上的难与易、环境上的顺与逆、生活上的苦与乐、待遇上的高与低等现实问题。
每当此时,一些人就往往容易产生心理错位,造成心态上的种种不平衡,甚至会陷入思想上的苦闷、彷徨和空虚,难以排遣内心的矛盾,感受不到新闻工作的甘甜和乐趣。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强制性的措施都不可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只有通过进行新闻工作道德的教育和反省,才能帮助自己冷静地、客观地分析眼前的各种利益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现实矛盾和问题,确立崇高的道德责任感,纠正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的各种思想和行为。
第三节 优良道德制定方法——“应该”的概念体系 1、“应该”的含义
“应该”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前者是行为的符合道德目的的属性;后者则是行为的符合个人目的的属性。道德目的是普遍的、任何社会都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的,而个人目的却是千差万别的。这样,道德应该便具有可普遍化性,成为每个人的应该。与此相反,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它往往只是A的应该,而不是B的应该。 从本质上看,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新闻传播主体“应该”怎样或“应当”如何去做的问题。如各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中都会列举:新闻工作者应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新闻工作者应遵守法纪,尊重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不应进行“有偿新闻”交易等等。所以说“应该”概念是新闻道德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
2、什么是“内在善”和“手段善”
“内在善”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言论自由能产生很多善的结果,能够发现真理,明辩明非实现人的权利等等。反之,所谓“手段善”也可以称之为“外在善,乃是其结果是可欲的、是能够满足需要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结果而非自身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其自身作为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信息公开的结果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信息公开是可欲的,是一种善,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信息公开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因而也是一种善。
3、如何正确理解舆论监督中要“与人为善”
与人为善,是我们党的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舆论监督应当与人为善,这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因为新闻工作者掌握着媒介权力,左右了社会舆论的
形成,在进行报道时应该特别慎重,尤其是批评报道,必须是出于公心,以督促人端正思想、纠正言行、改进工作为目的,帮助问题向积极的方面转化,切忌利用舆论监督来制造矛盾、发泄私愤。可见,对“舆论监督应该与人为善”原则的正确理解是:这里的“善”指的是手段善。亦即是要以批评的方式教育人,以改正错误、解决问题、做好工作为目的批评报道,而不是去追求“内在善”。如果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就会出现怕得罪人、态度暧昧、文过饰非、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非但谈不上与人为善,简直就是帮人做恶,为虎作伥了。
4、“必要恶”概念
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可以名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反之,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可以称之为“必要恶”。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其自身来说,完全是对需要和欲望的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或求得更大的善,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
5、举例分析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必要恶”行为
必要恶与纯粹恶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其为恶而言却完全一样,都是指某种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必要的恶是通过压抑价值较小的欲望而实现价值较大的欲望,纯粹的恶是纯粹压抑欲望或为实现价值较小的欲望而丧失价值较大的欲望。
6、善与恶的定义
肯定的价值的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就称之为恶。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善,任何欲望的压抑和损害都是恶。某些欲望及其满足是恶,不能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而某些欲望的压抑、损害,如自我牺牲是善,也不能否定恶是欲望的压抑、损害之定义。
7、正当及道德善
善恶属于价值范畴,是价值的分类,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同义语。正当(Right)与不正当(Wrong)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价值的分类,是正道德价值与负道德价值的同义语。正当不正当或道德善恶,从属于善恶。
第四节 对应该的认识 1、应该——效用性概念
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善或善性,便是所谓的“应该”。反之,恶行为的恶或恶性,则是行为所具有的不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的不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恶性,便是所谓的“不应陔”。 但应该和不应该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含义,它们只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
2、新闻传播中“应该”是行为对目的的效用性
应该是否仅仅是行为的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善存在的领域可以分为两类:意识、目的领域的善与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仅仅是善而无所谓应该。 因此,只有行为的善才是所谓应该。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
3、应该的类型----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
所谓道德应该与道德不应该,也就是正当与不正当,也即是道德善恶,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为道德应该,即为正当,即为道德善;相违者即为道德不应该,即为不正当,即为道德恶。 非道德应该也是行为的效用性,它与道德应该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前者是行为对于非道德目的——如个人目的——的效用性。 道德应该具有“可普遍化性”,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
4、新闻记者的“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行为
“应该”是道德的最重要属性,却不是其特有属性,因为许多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并非道德。
道德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对于社会具有利害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那么具有利害社会效用的行为,具体说来,是否仅为利害社会的行为,而不包括利害他人和利害自己的行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所谓社会也就是人群、集体、两个人以上的共同体,也就是自己和他人的共同体。
因此,自己和他人便是构成社会的两个部分,因而有利或有害自己和他人,也就间接地有利或有害社会。所以,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实际上可分为三种:一是利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利害他人的行为,三是利害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前一种具有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后二种则具有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