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材料交还库房,并作好记录。
4、爆破工交接班时要将工作面稳固情况、浮石处理情况、易发生塌落位置交接清楚。
5、出渣工交接班时要将漏斗斗穿出矿、出渣情况交接明白,避免出矿、出渣量过大影响采掘作业。对工作巷道安全要查看详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6、卷扬机工交接班时要将机械、提升系统运行情况交接清楚,杜绝任何事故发生。
7、下班人员未将当班安全工作交待明白,上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并要立即报告值班长处理。
8、当班发现、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当班处理妥善,不允许推至下一班处理。如若处理工作量较大,应立即向值班长、队长报告,进行协调。
9、严禁发现事故隐患不报、不交接的失职行为发生,如出现该情况将严励处理。
二十六、井下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人员在入井前,一定要吃饱睡足休息好,并且入井前严禁渴酒。
2、入井产有要穿戴好安全帽、工作服和胶鞋,做到整齐利索,脖子上最好戴一条毛巾,既可擦汗又可防矿渣掉落到衣服里去,在自救互救中也可能用上: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等照灯具。
4、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如瓦刀、斧子、锯等必须套上护套或装入工具袋,以防伤人。
5、必须遵守入井挂牌登记制度,登记后方可入井。
6、每个入井人员都必须自觉参加班前会,明确当班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发生事故。
7、接受岗前培训,每个在井下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熟悉自己工作地点的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
8、了解本次下井所经过路线的安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逃生路线。
二十七、矿房顶底帮管理制度
1、矿块结构严格按设计结构参数进行布置,严格按顶底柱安全距离放。
2、所有采准工程必须经技术部布置方可工作,严禁乱打乱设,造成破坏工程。
3、进入采场过程必须严格排险,敲帮问顶,从联络道一边前进式排掉浮石,不能用排险杆排除的采用炮排,排除完毕后方可进行下部工作。
4、采场工作自由面到留矿堆最大采高不得超过3米。
5、顶底板不能随意打穿破坏,顶底板发生变化时,必须经项目部部、技术室、安全室三方商议决定后予以工作。 6、严禁矿房内作业时放炮。
7、在矿房内作业要求在矿体底板作业,严禁站立或穿叉于矿体顶板下作业或行走。
8、各漏斗放矿量严格要求定量放出,做到采、放平衡。
二十八、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所有下井作业人员应学习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2、严格按自救器的使用期限使用,定期进行更换。 3、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4、定期对职工进行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5、由安全员对自救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负责人随时抽查。
二十九、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测风仪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设备管理,保证检查仪器的完好。 2、定时对检测仪进行检查、鉴定。
3、由项目部技术人员负责对班长以上人员进行使用知识培训。 4、本班职工由班长负责对检测仪器的使用知识培训。
5、仪器携带者交接班时骊仪器械的完好情况,电量情况进行检查。 6、各检测仪由带班班长携带。 7、作好交接班记录。
三十、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要限期整改。
5、对有毒有害、强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密闭和隔离操作。
6、对散发出的尘毒有害物质要加强通风,并尽可能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
7、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8、对可能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9、对各种通风、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准停用、挪用或拆除。
10、职工医院应按规定设立职业病床和职业病防治室。组织医术高、精明强干的医务人员组成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药品。 11、矿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材、车辆和药品,组织训炼合格的救护队员。
12、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13、急性中毒抢救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14、新职工入矿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工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15、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按规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6、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
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和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
1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
三十一、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储存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指一个或一套生产装置,高设施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矿的且边缘维小于500M的几个或几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危险场所和部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确认存在的重大危险源。
3、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已辩识和评价,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
4、对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建档、备案。
5、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要求应急救援组织必须由进行过专业培训人员组成。 6、对企业职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教育和培训。 7、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8、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监控。
9、通过技术措施(包括化学的选用,设施、设计、建造、运行、维修以及有计划有时间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设备,什么水平、什么时间、职责确定,以及对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10、研究和制造行业指点重大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如安全工程措施、事故检测、预警系统、风险评价方法等),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