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1. 《技规》第30条
答: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2. 轨道由哪些部分组成?(《技规》第39条第1款)
答: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3. 何谓“轨距”?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多少?(《技规》第40条第1款)
答: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 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 mm。
4. 《技规》第44条
答: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 km/h以上至14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
(2)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 km/h以上至8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 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5. 《技规》第46条
答: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可动心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危险。
(4)在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 mm及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5)基本轨垂直磨损,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 mm;60 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 mm,到发线上超过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33 kg/m及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 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 mm;60 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 mm,到发线上超过10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可动心轨宽40 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 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6 mm。33 kg/m及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 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 mm。
(8)尖轨、基本轨或辙叉损坏。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
折损。
6. 《技规》第57条
答: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
7. 《技规》第60条
答: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8. 《技规》第61条
答: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000 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 (3)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 m;
(4)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 m。
9. 《技规》第63条
答: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
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10. 《技规》第79条
答: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11. 《技规》第80条
答: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 mm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
12. 《技规》第81条
答: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13. 《技规》第85条
答: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