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问题 下载本文

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82〕28号,1982 年 9 月 20 日起施行) 第七条 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

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汽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二、部门规章文件

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2)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3)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2.《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05号)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m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

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3.1.2 铁路车站及周围200m范围系指铁路车站边界向外起算的最短水平直线距离。铁路车站边界系指车站、货场、到发场、编组场、机务段、车辆段等的围墙、围网及其他形式站界外侧。 三、行业准入条件

1.《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0号,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2.《氯碱(烧碱、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74号,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3.《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产业〔2008年〕第 15号,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气项目、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厂区内配套项目除外)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道两旁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居民聚集区《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