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下载本文

抚养,确定了女方再婚新夫的抚养责任。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严禁堕胎、溺婴、抛弃杀害私生子。 第五节 刑事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立法概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代表性法规。主要原则:1分清首要和附和。2对自首、自新实行减免刑罚。3罪刑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④废止肉刑,实行革命人道主义。⑤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 犯罪各类:1反革命罪。2一般刑事犯罪。浪费罪。

刑罚制度:死刑、监禁、拘役、褫夺公权、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是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 刑法原则的发展:创造性地发展了 新民主主义的刑法原则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不冤枉一个好人。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各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新罪名: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 刑罚制度: 主刑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教育释放、当庭训诫。 从刑 :褫夺公权、没收财产、罚金。

刑事立法群众化,制定“锄奸公约”。 三、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战争罪、反革命罪。

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刑法原则的发展是规定“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刑罚制度的变化:创设新刑种“管制”,调整某些刑罚执行制度(取消交乡执行刑罚制度,较重的收监执行,刑期不长的教育释放,广泛适用缓刑、假释)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审判权与司法权在中央采取“分立制”,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司法人民委员会则专管司法行政。司法机关:最高法院、省县区各级裁判部、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审检合一制,设在审判机关内)。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边区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检察机关(仍实行审检合一制)。

解放战争时期司法机关:1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2军事管理时期的军事法庭。3各级人民法院。(解放区逐步建立) 二、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的发展: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里,调解制度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抗日战争中,调解制度得到普遍发展。

调解原则:1双方自愿。2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3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调解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调解意义:解决矛盾、增强团结,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增强法纪观念,减少纷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 通过巡回审判 ,及时纠正错案,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释放,人民权益得到保障,这种工作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基本特点:1实事求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2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④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四、《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