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下载本文

《暂行新刑律》,袁世凯下令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后又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以适应袁世凯复辟的政治需要 第十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概况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

1927 年至 1937 年十年内战间,六法体制初步完成。制定了或明或暗针对共产党人的特别法,如《惩治盗匪暂行条例》、《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7 年至 1945 年立法:《国家总动员法》、《惩治汉*条例》。 1945 至 1949 年,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二、“六法全书”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包括的层次基本法典,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没有专门的法典)。2关系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3判例、解释例。“最高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 三、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立法频繁,法规数量多、体系庞杂,二重性明显。1法律内容上,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2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立法与司法层面看,立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发展,体现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实际司法中,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一、《训政纲领》 , 1928 年国民党中常委会议通过,确认国民党的最高“训政”者,目的是 建立蒋介石独裁统治。

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1931 年蒋介石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1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的“权利”与“自由”。④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三、“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未付诸决议,但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 《中华民国宪法》 , 1946 年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通过。特点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用不完全的责任内阁制与实质上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个人专制统治。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

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都充分,但又被实际否定。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第三节 民事立法

1929 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民商合一”的制定原则,除公司、票据、海商等不宜编入民法实行单行法外,其他均订入民法债编。

《中华民国民法》分编草拟分期公布,采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 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特点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反映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需要。2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大量修正,参照苏德日等国民法,表现出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前三编引进德日等国大量条文,后两篇封建色彩较多)3重在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④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封建色彩。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 1927 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 1935 年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新刑法的主要特点 :1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2“罪刑法定”原则同封建刑法的落后性与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3时间效力上“从 新 从轻”,保安处分“从 新 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 新 主义”。④空间效力上的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⑤刑罚分主、从刑,另有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无需犯罪事实、无需诉讼程序,成为迫害共产党人及革命人民的主要方式之一。⑥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⑦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刑事特别法, 国民党时期的刑事特别法大多锋芒指向共产党和革命人民,效力高于刑法典。主要有《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9 年秘密发布的《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 1947 年颁布《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国民党政权的刑事特别法的特点 : 1补充、扩大了刑法典中关于犯罪的范围,许多特别法规均是针对共产党和反抗国民党统治的进步力量而制定,有极为明显的政治性。2规定了比普通刑法更为苛重的刑罚,带有强烈的重刑主义色彩。3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刑法典。在实际上众多的特别法排除了刑法典的适用。④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多由“军法机关”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排除了普通诉讼程序的适用。 第五节 司法体制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 普通法院 分地方法院(县市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特种刑事法庭, 分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地方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为屠杀共产党人及进步人士提供程序保障。 特务组织及其活动。 主要有: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系统的中央组织部调查科, 1937 年扩大改组后简称“中统”(中央执行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系统的“军统”(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 1943 年还设立“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

南京国民政府党政府的民事审判程序特点: 1实行“不干涉原则”,当事人主义,法院不以职权干涉诉讼程序。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调解事件分强制、任意两类,调解期日在起诉前,调解方式不开庭公开,调解结果(调解不成转入诉讼)。3程序规定极其繁琐,文字难懂,禁止非律师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事审判程序特点: 1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证据的效力由法官依其内心确信自由决定。为法官擅断、司法专横提供了方便。2 严格限制自诉权 ,扩大检察官权限。3有利于富人的保释制度。④秘密侦查制度。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概况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概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制定了一系列不系统的法规。成立后,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制定了宪法大纲、政权组织法规、土地法规、劳动法规、婚姻法规、经济法规、刑事法规、诉讼法规等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制概况: 涉及政权组织、民主制度、减租减息、劳动保护、人权保障、婚姻家庭、财政经济、法院组织、镇压汉奸等法规。

三、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法制概况: 施政方针、政权组织、土地改革、镇反政策、刑事法规、保护工商业政策、城市政策、诉讼制度等。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内容1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专政”的含义:将地主资产阶级拒绝于政权之外,剥夺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④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条约。 意义 :1 第一部 由劳动人民制定的、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2同资产阶级的约法及旧中

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根本的区别。3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指出了斗争方向,尽管有“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文件。④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内容:1保障抗战的规定。团结各阶级、党派,镇压汉奸反共分子。2加强团结的规定。调节各阶级关系,减租减息,一致抗日。3健全民主制度。无记名投票,“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民族平等。④发展经济。⑤普及文化教育。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政权组织,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2人民权利,规定政治上各项权利受政府指导与物质帮助,民族平等。3司法制度,除司法机关外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司法独立不受干涉。④经济文化,实行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普及提高文化水平。 第三节 土地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 年公布, 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1废除封建制度土地剥削制度。2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3规定土地所有权问题。不禁止土地出租转让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土地国有。有“左”的干扰,如“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 年公布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2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第四节 婚姻立法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4 年公布。1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2结婚与离婚。结婚须具备实质和形式要件,双方自愿并领取结婚证。保障离婚自由。3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原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婚后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年长子女的抚养尊重子女意见。④保护军婚,红军之妻离婚须其夫同意。意义:砸碎了几千年束缚妇女的枷锁,实现婚姻自由,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家庭婚姻史上的重大变革。 二、抗日战争期间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婚姻1立法原则,提出男女平等,保护军婚。2结婚年龄和法定手续。婚龄趋于下降,亲属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更严格。3离婚原则和具体条件。离婚须具备一定条件。④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共同债务原则上共同清偿。⑤离婚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