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下载本文

二、汉朝主要法律形式: 1律(基本法律)、2令(临时发面的诏令)、科(单行刑事条例)、比(决事比,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三、汉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刘邦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2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 刘邦命萧何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既律》(厩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傍章律》 18 篇,主要是关于礼仪制度。 《越宫律》 27 篇,关于宫廷警卫方面法律。 《朝律》 6 篇,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第二节 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景帝改革刑具。历史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改革有缺陷,但是历史性进步意义。 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等。2 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 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3 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篡囚罪。④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沈命罪、见知故纵罪 。 刑罚: 死刑(枭首、腰斩、弃市)、徒刑、笞刑、徒边、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赎刑。 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可以请示皇帝给予优待。2 . 恤刑原则,对老幼妇女以优待。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二、民事法律的内容: 1维护封建家长制(父为子纲)。2维护封建婚姻关系(夫为妻纲)。3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审理皇帝交办案件“ 诏狱 ”)。重大案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级官吏共同审理制度称为 杂治 。汉朝中央负责法律监督的长官,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同时是司法长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告诉,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汉朝时审讯被告称为“鞫狱”,为防止翻供,须实行“复传”。

三、 春秋决狱: 《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四、 录囚制度 : 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概况: 1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2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3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二、主要法典: 1 《魏律》 (曹魏律),对《法经》中的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2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 《晋律》 ,又称泰始律,在《晋律》公布的同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解后的《晋律》又称“张杜律”。3《北魏律》、《北齐律》。 第二节 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形成律令科比格式互用的立法格局。科补充与变通律,格与令也补充律,比是比附类推,式是公文程式。

二、“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八议” 指封建贵族官僚八种人犯罪后,“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减免刑罚的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 “重罪十条” 的产生:三国两晋南北朝最重要的罪名是 《北齐律》 中的 “重罪十条”, 指危害地主阶级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具体指:反逆、恶逆、大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叛、降、内乱。

四、刑罚制度改革: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 五、 “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

北齐时正式设 大理寺 。御史监督职能加强。尚书省“******曹”、“三千石曹”执掌司法。 死刑复奏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开始将死刑权归中央,死刑复奏制度初具规模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 《开皇律》 的制定: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 581 年)制定。 1 篇章体例定型化, 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12 篇。 2 五刑法定化, 笞、杖、徒、流、死五刑,一直为后世王朝沿用。 3 区分公罪与私罪。 ④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明确“八议”制度, 贵族官僚可以例减(“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员可例减一等)、听赎(以铜赎罪)、官当 。⑤ 确定“十恶”罪, 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形成: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大业律》: 隋炀帝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而制定《大业律》,删除“十恶”条款,但并未认真实施该法律。 第二节 唐朝立法概况

一、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2 宽简、稳定、划一 。轻刑省罚,条文简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3 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

二、唐朝法律形式: 律 (唐朝基本法典《唐律疏议》) 、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 、 格 (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意。 唐朝皇帝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 “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式( 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朝经过汇编的式称为 “永式”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典 (《唐六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三、唐朝的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经 11 年修改制定, 标志唐代基本法制定型 。

3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 《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

④《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下令对《永徽律疏》 修订,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

⑤《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按“以官统典”原则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共 30 卷,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门, 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 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对后世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节 唐律各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的总则 《名例律》 。 1五刑:笞、杖、徒(隋唐均分为五等)、流、死(分绞、斩二种)。2十恶:继承《开皇律》的规定。3八议、请、减、赎、当、 免官 等特权法律规定。④刑罚适用原则: 1.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事致罪从轻。 2. 共同犯罪。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3. 合并论罪 (一人犯数罪的,“以重者论”) 4. 自首原则 (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无法挽回犯罪除外)。 。 5. 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6. 累犯加重原则。 7. 类推原则 8. 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按唐律处刑。

唐律的分则 。《卫禁律》 ( 警卫皇帝、保卫宫殿)、《职制律》(官吏设置、职责)、《户婚律》(户籍土地赋税、婚姻家庭)、《厩库律》(牲畜与仓库管理)、《擅兴律》(发兵与国家工程)、《贼盗律》(包括十恶犯罪)、《斗讼律》(斗殴引起的诉讼)、《诈伪律》(诈骗与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社会治安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捕亡律》(逮捕、监禁、稽送人犯方面的法律)、《断狱》(审判方面的法律)。 第四节 唐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巩固地主阶级政权。(十恶中的谋反谋叛、《卫禁》)。 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议请减赎当免)。

三、确保父权夫权,维护封建家庭关系。(继承方面,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五、惩治官吏失职、渎职犯罪。

六、重典惩治侵犯官有和私有财产的犯罪。 第五节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特点: 1 礼法合一。 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定律 12 篇, 502 条。3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1 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