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 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2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3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2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3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 以德配天( 德 要求敬天、敬宗、保民)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 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1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2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3 . 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④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⑤ 九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 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 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三、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二层含义1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2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周礼的性质: 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礼与刑的关系: (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2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
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3“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 刑罚,除五刑外,圜土之制(类似徒刑)、嘉石之制(类似拘役)、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2刑法原则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⑤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平国有中典,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1 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 质剂(买卖),傅别(借贷)。2婚姻: 三原则是 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后富贵)。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1 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④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⑤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 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 春秋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时代。1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2经济上,正经历着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关系转变的巨大变革。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在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 公布成文法)。 2. 邓析“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3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制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2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 :以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人物为代表。1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 2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二、 《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法经》: 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 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也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先,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上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商鞅变法: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目的的变法活动。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奖励耕织、鼓励小农经济颁布《分户令》、奖励军功。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④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等主张。强调以法治国,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实行连坐。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最终统一。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以法家学说为正统思想,以官吏为仿法榜样,维护专制。2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二、主要法律形式: 1诏令(皇帝临时命令,效力最高)。2律(秦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3 廷行事(典型案例汇编成的判例) 。④法律解释与《法律答问》。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云梦秦简) 《秦律十八种》。2《效律》。3《法律答问》④《封诊式》(审判原则及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⑤《秦律杂抄》。⑥《为吏之道》(为官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要求)。 第二节 秦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内容:
犯罪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罪:妖言诽谤罪、谋反罪。2侵犯生命安全罪:杀人罪、伤害罪。3侵犯财产罪。④投书与“偶语诗书”罪。
刑罚 死刑(戮、磔、腰斩、车裂、枭首、夷三族 、具五刑)2肉刑、3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④笞刑、⑤赀刑、⑥赎刑、⑦耻辱刑。
秦朝刑罚的适用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以身高为标准)。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赃值定罪。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⑤累犯加重。⑥教唆犯加重。⑦自首减轻处罚。⑧诬告反坐。 二、民事法律内容:
民事权利主体: 秦朝, 封建国家(皇帝)是最完全的民事主体,贵族官僚、有爵位者、士伍是享有充分权利的民事主体,商人、赘婿、继父社会地位低于百姓,是受限制的主体。隶臣妾是国家奴隶,只有很少一点民事权利,人臣妾是私家奴隶,是交易的客体,无民事权利。 汉朝, 妇女在汉代是受限制的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 秦朝 按身高来确定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以冠礼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汉朝 以 15 岁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志。 秦朝百姓对其少量土地与财产有所有权。
三、经济法律内容:1 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严格赋税制度,注重畜牧业管理。2官营手工业管理。3市场与货币管理。酒业官营专卖,度量衡管理、货币管理。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法律监督;郡守为地方行政兼司法长官,县令负责全县审判,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治安与调解。
二、诉讼审判制度: 秦朝起诉方式分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 公室告 ,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
秦朝讯问被告称“讯狱”,庭审案件称“治狱”。
法官的责任:故意加重或减轻的,承担“不直”责任。故意有罪不判的,承担“纵囚”的责任。 乞鞫,罪犯接到判决后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