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脉络与重点背诵版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 (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 (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 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 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 《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魏律》, 《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 两晋、南北朝
《晋律》, 《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 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 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 隋朝
《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 唐朝
《武德律》, 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 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 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
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 宋朝
《宋刑统》,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 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 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 元朝
《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大元通制》, 元英宗至治年间(公元1323年)修订。
《元典章》, 当地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五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其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⑨ 明朝
《大明律》, 开创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之先河,明太祖朱元璋历经30年修成。
明《大诰》, 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了《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其独创性的立法成果,包含重刑法令和案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会典》, 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就其内容、性质及作用而言,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明英宗正统年间开撰,未及颁行,后增《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⑩ 清朝
《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但该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制于乾隆年间,其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 《大清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1 清末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1911年1月25日颁行。 《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1911年8月完成,未正式颁行与施行。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采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沈家本等修订,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但均未及颁行。
《大理院编制法》, 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作为《法院编制法》以及刑事、民事诉讼法颁行前的一部过渡性法规。
《法院编制法》, 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西方的一系列司法原则:司法独立、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合议制度,但未能真正实施。 ○12 南京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总统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1911年12月3日。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内阁制,1912年3月11日。 ○13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 “贿选宪法”,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段记宪草”
《暂行新刑律》,在《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 ○14 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五五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
“旧刑法”, 1928年3月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 “新刑法”, 1935年1月1日公布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 ○15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总则(1929.5)、债及物权(1929.11)、亲属和继承(1930.12)。 ○16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17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标志着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形成和重大发展。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8 解放战争时期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代表性宪法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法律体系(形式)
二、法律体系(形式)
秦朝 诏令:皇帝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律:是国家大法,秦朝法律的主体,带有普遍性、稳定性和刑事性的特点。 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法律答问:是国家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采用答问的形式,故称为“法律答问”,类似于后世的“律疏”。
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汉朝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又称“决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