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船舶操纵复习提纲1到19条 下载本文

2)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注意:“地方限速”和“安全航速”的关系 二. 决定“安全航速”时应考虑的因素 1. 对所有船舶 By all vessels

1)

能见度情况 the state of visibility 诸因素中最重要(首要)的因素 2)通航密度 the traffic dencity 3)船舶的操纵性能 the .......manoeuvrabiliti of vessel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 the presence of background light5)风,浪,流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

2.备有可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考虑: 略 NO.7

一、“碰撞危险”的含义(两个判据)Dcpa仅表示两船会遇的距离----是否存在碰撞危险。Tcpa—— 表示到达最近会遇距离的时间----危险程度。 二.判断碰撞危险的基本方法1.观测来船的罗经方位的变化“规则”规定的方法,是首选方法,也是判断碰撞危险最有效的方法。这里的“罗经方位”既可指电罗经,又可指磁罗经。

1) 罗经方位没有明显的变化 应认为存在碰撞危险。

2)即使有明显的罗经方位变化 有时也可能存在碰撞危险(1)有明显的罗经方法变化时的规律:方位明显向一舷减小----通常过船首; 方位明...显向一舷增大----通常过船尾.(2)有明显的方位变化,存在碰撞危险的情况如图所示。碰撞原因:只能观测一个点,而碰撞可能发生在一个面...上。如:驶近一艘大船或拖带组;近距离驶近他船;来船对航向作一连串小变动时;追越横时距较小,产生船吸,引起碰撞等情况。 ............................

2.视觉判断(1)观测两船的相对位置,通常是一种直觉。如有任何怀疑,立即 进行罗经观测。(2)夜间观察来船的前后桅灯的水平张角。 如果基本不变----立即采用罗经观测。3.雷达观测 是“规则”指定的方法。而且如何使用也作了如下的规定: 4.舷角变化观测:只能作为参考,不可作为判断的依据。5.VHF无线电话:正在成为重要的手段。 NO.8

一. 避碰行动的原则

1.积极地,及早地进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第1款)

1)应遵守“及早”的船舶 互见时--------让路船和负有同等让路责任的船舶。能见度不良时-----所有构成碰撞危险的船舶.。

总之,除直航船以外的其他船舶都有“及早”采取避让行动的责任和义务。

2. 大幅度的行动 (第2款)

1)

大幅度的含义及目的

(1)含义: 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

(2)目的: 便于他船能够迅速判明本船的动向和意图,并协调两船的行动。

2)转向避让

(1)特点: 执行迅速,效果显著,易被觉察,有利于协调两船的行动;但需水域较宽,正横交叉时效果较差。 (2)避让幅度 互见时:

白天--- 一般为30度以上。可见船首向明显变化,继而方位变化。 ..... 夜间---来船号灯的相对位置明显变化。 能见度不良:

雷达只能测到相对方位线的变化,且相对方位线的变化仅为转向角度的一半(ΔA=1/2ΔC),故每次转向至少30度,单用.................转向时最好60-90度。

3)变速避让----即车让(通常是减速)

(1)特点: 有利于争取时间,即使发生碰撞也能减轻损失,所需水域窄;执行慢,效果不明显,不易觉察,不利于协调两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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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有些局面难以让开--对遇和大碰角交叉。 但有些局面效果好--正横交叉。 (2)幅度: 每次减速至少二分之一;一般先停车。 3.安全距离, 查核行动的有效性,直到驶过让清为止——第4款 1)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

安全距离(safe distance)“规则”无定义,随船舶的大小不同和情况的不同,安全距离也不同。“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是任何避碰行动是否正确的判别的依据。不能将是否碰撞作为判别的依据。 2) 查核避让行动有效性 (1)有效性

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是否为“规则”准许或要求采取的行动; 是否易被他船觉察;

能否导致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 (2)适用的船舶

处于碰撞危险中的所有船舶,即:包括让路船和被让路船。

(3)查核方法:

依当时情况而定,可用罗经方位法、雷达标绘法、距离方位变化率等方法求出新的DCPA,看能否达到预期效果。

(4)贯穿于避碰过程的始终。 3)

(1)

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驶过让清的含义:

指船舶采取让路或避碰行动后,两船以安全的会遇距离相互驶过(驶过);且在恢复原来的航向或航速后,不会..形成新的碰撞危险。(让清)(2) 驶过让清的作用:是避让行动和责任可以终止的最后界限。 ..

二. 避免紧迫局面(第3款)

1. 紧迫局面--- A CLOSE-QUARTERS SITUATION

至有构成碰撞危险的两船已接近到单凭一船的避碰行动,已不能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驶过。 3. 避免紧迫局面最有效的行动----转向

1)条件----及时的 It is made in good time; 大幅度的 May be the most effective;

有足够的水域 ; 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

2)原因----由转向避让的优点和变速避让的缺点所决定。 三. 减速,停车、倒车停船 (5款) 1.目的

避免碰撞和留有更多的时间来估计局面。 2.必须减速,停车,倒车——停船避让的情况

复杂水域,复杂的情况下,当时环境和情况不允许转向避让时。 四. 关于“不应妨碍” (SHALL NOT IMPEDE)(6款) 1.“不应妨碍”及其适用范围

1)何谓“不应妨碍” 衡量一船是否妨碍了另一船的依据是:是否构成碰撞危险或能否导致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

2)适用范围及责任期限(1)适用于一切能见度。不论“不应妨碍”的规定出现在“互见条款”中还是“能见度不良条款”中,被要求“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均应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遵守。(2)责任期限 适用于构成碰撞危险之前和之后---6款2项的规定: 略(3)责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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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3.“不应妨碍船”的责任和义务:(即“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 1)责任和义务

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的安全通过。而且这一责任和义务应贯穿于会遇的始终。 2)不应妨碍船并非是让路船

从6款3项规定中可以看出:两船间的避让责任须根据“规则”其他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因此,不应妨碍他船的船舶不是指定的让路船。同时,也不是指定的直航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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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款 本款是对帆船和 L<20M 船舶的限制。 1) “不应妨碍”

第八条已有解释,但本条有更深一层的含义: 通常不应进入主航道,若进入则应严格遵守“不应妨碍”的规定。注意:并非避让关系。 2) “不应妨碍”的对象: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安全航行的船舶 通常指限于吃水的船舶,但不限于此。

如:高速船,惯性很大的船舶等。此类船舶一旦偏离所驶航向,便很难恢复或控制。 3. 第三款:本款是对从事捕鱼的船舶的限制。条款含义如下: 1)“规则”允许渔船进入狭水道或航道内从事捕鱼。 2)不应妨碍的对象:任何....的船舶通行 4. 第四款:狭水道中的穿越 1)“穿越”的含义

“规则”没有定义,一般认为:只要一船横向驶过狭水道或航道的一侧便为穿越。 2)对穿越情况下有关各船的规定

(1)穿越船 如果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的通行,则不应穿越。(2)可能被妨碍的船舶:如果对穿越船的意图有任何怀疑时,应鸣放五短声——强制规定。(3)如果构成碰撞危险 船舶间的责任根据其他条款的规定来确定。 5. 第五款:狭水道中的追越

1)追越船 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应鸣放: — — ·· ;实际工作中:一般只要追越就应鸣放。同意后方可追越。未见回答,应认为不同意,但并不意味:不回答是正确的。2)被追越船 如果同意,应鸣放:— ·—·; 并采取措施使之能安全通过。如有怀疑,应鸣放: 至少 ·····; 在现在,通常都用 VHF 无线电话取得联系。 6. 第六款:狭水道中的弯头地段 在可能被居间障碍遮蔽他船弯头或地段航行时,

应鸣放: — ;回答:— 。“特别机警和谨慎的驾驶”——其含义为:1)高度戒备___包括加强了望,控制船速等。2)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如:备车、备锚、正确使用车舵等。3)注意地方规则的规定,及当地的航行习惯和避让习惯。 7. 第七款:狭水道中的抛锚

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如当时环境许可”的含义: 1)有足够的可航水域;2)凭借雷达,VTS(Vessel traffic system)系统、引航员导航可以航行。3)当时情况不至于立即导致紧迫局面. 显然,“如当时不许可情况”时,则可以锚泊。 NO.10

1. 通航分道的航行规则 (2款)

(1)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沿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2)尽可能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3)关于驶进和驶出通航分道 通常应在端部驶进驶出;但“规则”允许船舶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不过应与船舶总流向成尽可能小的角度驶进或驶出。 2.关于“穿越”的规定 (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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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穿越”的情况: 穿越整个通航分道;穿越一侧分道,进入另一侧分道。

2)首先应避免穿越 目的----以免打乱船流的格局,构成复杂的会遇局面。意味着----船舶应尽可能在端部实施穿越。可以不穿越的较短的通航分道,不应穿越。

3)穿越的方法 (1)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heading而非航迹向)。(2)目的----尽可能缩短穿越的时间,以利于 VTS 的管理。(3)不属于穿越的情况---在同一侧分道内,以小角度作转移航行。

3.使用沿岸通航带的规定 (4款) 1)可使用沿岸通航带的船舶(1) L<20m的船舶;(2) 帆船;(3)从事捕鱼的船舶;(4)抵离港口,近岸设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位于沿岸通航带的任何其他的地方的船舶(5)为避免紧迫危险的船舶(紧迫局面形成之后).

2)不应使用的船舶 “凡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的船舶。”不能“安全使用”的情况——船舶在相应的通航分道航行时,航行安全无法保障,或意外情况继续在分道内行驶可能发生碰撞。例如: 恶劣天气、主机故障、舵机故障、浓雾是雷达故障等。 4.关于穿越分隔带或分隔线的规定 (5款)通常不应这样做。下列船舶被允许穿越:1)有必要穿越的船舶;2)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3)紧急情况下为避免紧迫危险时;4)在分隔带内捕鱼时;

5.在分道通航制端部行驶的船舶 (6款) 应特别谨慎,即保持高度的戒备,随时做好避碰的准备。原因----船流汇集,极易形成小角度交叉的局面,相当于对遇。

6.关于锚泊 (7款)尽可能避免 (Shall so far as practicable),而非绝对禁止。

7.不使用分道通航制的船舶 (8款)“规则”要求:即:尽可能远离。但下列不使用的船舶例外: 穿越船,在分道内捕鱼的船舶。

8.从事捕鱼的船舶 (9款) 不应妨碍任何船舶的通行。其含义为:1)允许其在通航分道内捕鱼;2)应遵守其中的航行规则,如: 沿船舶总流向行驶、小角度转移、成直角穿越等。3)遵守第八条6款的规定,并注意其捕鱼的方式及渔具的方向。对于“不应妨碍”---包括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及附近。

9. 帆船与L<20m 的船舶不应妨碍机动船的安全通行。可见此两种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可使用通航分道.

10. 关于操限船 (11.12款)某些操限船,“规则”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1)条件----在执行该工作所必须的限度内。2)工作类型 (1)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时,如: 疏浚、测量、清除障碍、起捞维修助航标志,但不包括: 维持秩序、监督工作等。(2)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 NO.12

1、适用范围: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2、避让关系:两船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船给右舷受风船让路;两船同舷受风时——上风船给下风船让路;“受风舷让路条款”高于“上风让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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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追越的条件:

(1)方位关系—— 一船位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即在他船尾灯的水平光弧内; (2)动态关系—— 正在赶上他船,即两船的距离正在逐渐减小;

(3)距离关系——夜间只能看见他船的尾灯(2~3海里),白天同样适用该距离。但实际工作中略大于此。

2、如有任何怀疑(包括对方位、距离等的怀疑),应认为是在追越。 3、避让关系:

(1)追越船——让路船 被追越船——直航船(2)避让关系的起止:起:只要追越关系确立,避让关系也随之确立,不以“致有构成碰撞危险”为条件。 止:驶过让清。4、本条在规则中的地位:是互见中的最高条款,是任何能见度中的最高行动条款。 NO.14

一. 对遇局面的确认 1.局面的定义及构成条件

1)两船均是机动船(狭义)不包括:“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和“从事捕鱼的船舶”。

2)在相反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1)在相反的航向上相遇 根据2款的规定,应为:他船在正前方,在夜间能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一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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