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操作手册(第八稿20141122) - 图文 下载本文

表3.13 区域用地状况定量评价指标现状值计算方法

分指数 (代码) 指标 (代码) 指标计算方法 评价基准年为2014年的指标计算方法 PUII1=2014年常住总人口/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人口密度分指城乡建设用地人口PUII1=t年常住总人口/t年城乡建设数(PUII) 密度(PUII1) 用地面积 EUII1=[(t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 EUII1=[(201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建设用地地均固定额+(t-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总额+201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经济强度分指资产投资(EUII1) 额+(t-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2012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额)/3]/t年建设用地总面积 /3]/2014年建设用地总面积 数(EUII) 建设用地地均地区 EUII2=t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 EUII2=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当年价) 生产总值(EUII2) /t年建设用地面积 /2014年建设用地面积 单位人口增长消耗PGCI1=t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PGCI1=2014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人口增长耗地新增城乡建设用地 (t年常住总人口-(t-1)年常住总人(2014年常住总人口-2013年常住总人分指数(PGCI) 口) 口) 量(PGCI1) EGCI1=([t-1)年建设用地面积(/t-1) EGCI1=(2013年建设用地面积/2013年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比价)-t 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比价)-2014年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年建设用地面积t年地区生产总值 建设用地面积/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 耗地下降率(EGCI1) (2010可比价)]/[(t-1)年建设用(2010可比价))/(2013年建设用地 地面积/(t-1)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面积/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比 可比价)] 价) 经济增长耗地分指数(EGCI)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 EGCI2=t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t年 EGCI2=2014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增长消耗新增建设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比价)-(t-1)(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比价) 用地量(EGCI2) 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比价)] -201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比价))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 EGCI3=t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t年全EGCI3=2014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014 消耗新增建设用地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量(EGCI3) PEI=[(t年常住总人口-(t-3)年常 PEI=[(2014年常住总人口-2011年常住 (/t-3)年常住总人口]/[(t年人口与城乡建设用住总人口)人口用地弹性人口)/2011年常住总人口]/[(2014年地增长弹性系数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t-3)年城乡建分指数(PEI) 城乡建设用地面积-2011年城乡建设用设用地面积)/(t-3)年城乡建设用(PEI1) 地面积)/2011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 地面积] EEI1=[(t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EEI1=[(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 可比价)(-t-3)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 比价)-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可地区生产总值与建经济用地弹性可比价))/(t-3)年地区生产总值 比价))/2011年地区生产总值(2010设用地增长弹性系 (2010可比价)]/[(t年建设用地面可比价)分指数(EEI) ]/[(2014年建设用地面积-2011数(EEI1) 积-(t-3)年建设用地面积)/(t-3)年建设用地面积)/2011年建设用地面年建设用地面积] 积] ULAPI1=(t年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ULAPI1=(2014年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 积+(t-1)年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积 积+2013年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积 城市存量土地供应 +(t-2)年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积) +2012年存量建设用地供应面积)(/2014 比率(ULAPI1) /(t年土地供应面积+(t-1)年土地年土地供应面积+2013年土地供应面积 供应面积+(t-2)年土地供应面积) +2012年土地供应面积) 城市用地管理 ULAPI2=(截至t年底已供应的(t-1) ULAPI2=(截至2014年底已供应的2013 绩效分指数 年批准批次土地面积+截至t年底已年批准批次土地面积+截至2014年底已(ULAPI) 供应的(t-2)年批准批次土地面积+供应的2012年批准批次土地面积+截至 城市批次土地供应截至t年底已供应的(t-3)年批准批2014年底已供应的2011年批准批次土比率(ULAPI2) 次土地面积)/((t-1)年批准批次地面积)/(2013年批准批次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t-2)年批准批次土地面+2012年批准批次土地面积+2011年批积+(t-3)年批准批次土地面积) 准批次土地面积) 注:表中t代表评价基准年。

3.4.4 权重值确定 3.4.4.1 权重值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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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值应分别依据指数、分指数、指标对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 用的影响程度确定。各指数、分指数、指标的权重值应在0~1之间,各指数权重值之和、同一指数下的各分指数权重值之和、同一分指数下的各指标权重值之和均为1。

各指数、分指数、指标的权重值应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特尔斐、因素成对比较等方法确定,并在成果报告中说明权重值确定的具体过程。其中,指数、分指数权重值应符合表3.14的区间标准。

地级以上参评城市行政辖区整体评价与其所辖各县(市、区)评价的指标权重应保持一致。

表3.14 区域用地状况定量评价指数、分指标权重值区间标准

指数(代码) 指数权重区间 分指数(代码) 人口密度分指数(PUII) 经济强度分指数(EUII) 人口增长耗地分指数(PGCI) 经济增长耗地分指数(EGCI) 人口用地弹性分指数(PEI) 经济用地弹性分指数(EEI) 城市用地管理绩效分指数(ULAPI) 分指数权重区间 0.30-0.45 0.55-0.70 0.30-0.45 0.55-0.70 0.30-0.45 0.55-0.70 1.00 利用强度指数(UII) 0.45-0.55 0.10-0.20 0.10-0.20 0.10-0.20 增长耗地指数(GCI) 用地弹性指数(EI) 管理绩效指数(API)

3.4.4.2 权重值确定方法

3.4.4.2.1特尔菲法通过对指数、分指数、指标的权重值进行多轮专家打分,并按公式

(3.1)计算权重值:

n

?Eijj=

1 Wi=

n ……………………………(3.1)

i

式中:W——第i项指数、分指数、指标的权重;

Eij

——专家j对于第i项指数、分指数、指标的打分;

n——专家总数。

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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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打分的专家应熟悉参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状 况,人数一般为10~40人;

(2)打分应根据评价工作背景材料和有关说明,在不相互协商的情况下独立进行;

(3)从第二轮打分起,应参考上一轮打分结果进行;

(4)打分一般进行2~3轮。成果报告中应对打分专家的人数、专业背景、打分的轮次、各轮次 的方差和平均分等具体过程作详细说明。

3.4.4.2.2因素成对比较法通过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相对重要性两两比较、赋值,计算权重值。实施要求:

(1)比较结果要符合A指标大于B指标,B指标大于C指标,A 指标也大于C指标的关系;

(2)指标权重的赋值应在0~1之间,且两两比较的指标赋值之和等于1。

3.4.5 理想值确定

指标理想值,应依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上级分解下达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目标、所在省或市平均状况、类比城市横向比较情况、参评城市下辖各行政单元相关指标现状值,采用专家咨询等方法综合确定。

当采用相关标准时,应注意指标理想值与相关标准在数据口径等方面的对应关系。

一般情形下,对于正向相关指标,指标理想值原则上愈大愈佳,当采用下辖各行政单元相关指标现状值作为依据时,允许在不小于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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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数(所有下辖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从大到小)中选择;对于反向相关 指标,指标理想值原则上愈小愈佳,当采用下辖各行政单元相关指标现状值作为依据时,允许在不小于1/4分位数(所有下辖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从小到大)中选择。

地级以上城市区域用地状况评价理想值的确定应区分地级以上城市行政辖区整体评价和下辖各县(市、区)评价两个层次确定相应的理想值标准。

各参评城市可参考表3.15提供的方法思路,结合当地实际加以确定,并在成果报告中对指标理想值确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予以详细说明。

表3.15 区域用地状况定量评价指标理想值确定依据和方法思路参考

指标(代码) 城乡建设用地人口密度(PUII1) 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EUII1) 确定依据和方法思路参考 依据参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目标,以及城镇工矿用地占 城乡建设用地比例目标,推算城乡建设用地人口密度规划控制目标,结合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合确定。 依据参评城市近5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与GDP比值的平均状况,结合EUII2理想值指标反 推、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合确定。 依据参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目标、城镇工矿用地占城乡 建设用地比例目标、城乡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量的比例目标,反推人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相关规划预测规划目标年的人均GDP值反推、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合确定。 依据参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目标、城镇工矿用地占城乡 建设用地比例目标,修正确定规划人均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结合人均城乡建设用地现状值,按规划人均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的一定比例确定参考值,再根据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合确定。或依据参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结合规划期间人口增量预测推算单位人口增长消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量,再根据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合确定。 建设用地地均地区生产总值(EUII2) 单位人口增长消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量 (PGCI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地下降率(EGCI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EGCI2) 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 (EGCI3) 按照逐级分解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耗地下降率目标任务推算,再根据 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合确定。 依据参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发 展相关规划确定的GDP增长目标推算,再根据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合确定。 依据参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相关规划确定的同期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累计值推算,再根据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 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合确定。 人口与城乡建设用地增以参评城市指标现状值为基础,结合其他类比城市情况、下辖各行政单元指标现状值等综 长弹性系数(PEI1) 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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