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新修改) 下载本文

费5000元,陈某医疗费总计10000余元。 【案件评析】

陈同学受伤是由于与赵同学的冲突引起的,在这起伤害事故中当事双方均有责任。学校在陈同学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适知家长,还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在整个辜情的处理方面学校做的积极、妥当,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履行了通知义务,使得陈同学的伤势得到了及时的救治,校方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责任,故该起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两位学生的家长分摊。 【风险管理建议】

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积极,妥当进行处臵和救助,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5日,某小学学生杜同学与李同学上午课间在教室休息时,固发生矛盾打架,老师发现后正赶去制止时,李同学将杜同学推到,造成杜同学左臂粉碎性骨折;校方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双方学生家长。

伤者病情严重,半年时间治疗痊愈后,家长以校方管理不善导致学生被打伤为由向学校提出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38000余元。 【案情评析】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所列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此事故中,校方及时发现学生打架事件,虽然未能控制事故损害的发生,但校方有明显的制止意向和制止行为,同时,事故发生后,校方的积极救助行为控制了事故损害的扩大,校方可以不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校方根据伤者家长要求提出的医疗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的索赔,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条款》的第五条第二款“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

公司只对医疗费用的支出负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做的很好,但是,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理赔缺少一定的认识,学校相关人员在掌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内容同时应了解《江苏省中小学杖方责任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事故发生时及时分清事故责任,事故理赔时,清楚保险公司应该承扫的赔偿责任,这样能够更好的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免责及其他(二):学校有过错的12种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1]

某年10月19日下午,某市一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因系在绳中间作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判,比赛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外径24mm的铁螺母,以便使其垂直向下。在比赛激烈进行时,绳子突然崩断,所系螺母因惯性甩起,击中甲队参赛队员A头部,A顿时头部流血不止。急送医院,右顶头皮裂伤,头骨凹陷骨折。

学校作为拔河比赛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绳断属意外情况,但螺母有可能造成在场人员伤害这一危险性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学校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类似的情况:建筑物塌陷,楼道过窄,地砖过于光滑,楼房栏杆过低,墙面砖或玻璃脱落、秋千或大型玩具装在水泥地上,未设标志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深水坑,实验室设备不齐全(通风、排污等)、电灯不亮等。以上这些问题应及时补救,防患于未然。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