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通知 - 图文 下载本文

前 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新思路、新举措推进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向中高端迈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及2013年修订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结合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实际,特编制《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以下简称《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以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由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构成指引产业结构调整的清单,用于指导和引导存量调整。对列入限制类的,允许在现有生产能力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实施产业转移,促进节能降耗、提质增效;对列入淘汰类的,限期予以淘汰,届时一律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移。以“产品单耗限额值、设备能效限定值和产品单耗准入值”设定不同行业、主要产品以及重点用能设备的能耗门槛,用于指导开展能效管理。相关能耗限额指标均源于国家及省发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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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值、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总体采用国家发布的数值,有省标数值的采纳省标准。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应辅之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企业、工艺、装备、产品等,按有关规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倒逼企业加快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与落后产品;对超出“能耗限额”的高能耗企业和高能耗产品生产、高能耗装备使用等,各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实施差别资源性产品价格、惩罚性电价政策、差别化信贷和利率政策等,倒逼企业强化能效管理,淘汰高能耗产品和落后的用能设备,开展清洁生产,推行绿色制造。努力实现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落后产能与低端产品的“压和减”,装备技术水平、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的“提和升”,促进产业的高端化、绿色化发展水平。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 《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发布新的指导目录,按国家新的指导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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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 限制、淘汰目录及能耗限额

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 一、限制类 序号 1 2 3 4 5 6 内容 (一)煤炭 单井井型低于45万吨/年规模的煤矿 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 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 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 (二)电力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纯凝汽式机组 供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燃煤纯凝汽式机组 (三)石化化工 7 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8 9 10 11 12 13 14 — 7 —

15 16 17 18 19 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四)钢铁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2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生产线 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生产线 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生产线 含铬质耐火材料 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五)有色金属 10万吨/年以下粗铜冶炼生产线 铅冶炼生产线(单系列5万吨/年以下) 锌冶炼生产线(直接浸出除外) 镁冶炼生产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生产线(生产装置) 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生产线(生产装置) (六)建材 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 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生产线 6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3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粘土空心砖生产线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