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教案 下载本文

2、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3、追索失踪人的债权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1)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推定并宣告下落不明满

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 条件

A、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

(a) 自然人离开居住地而失踪,自音讯消失之次日起满4年 (b)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c)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B、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的顺序是:(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未成年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作为申请人。 C、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作出死亡宣告前,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意外事故的为3个月。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 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但是,如果主体生存,则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

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终止 (4) 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3、死亡宣告的撤销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如果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的后果有: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A、 依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

B、 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C、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

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一方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

(3)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

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种类 区别 下落不明申请宣告的时间条件

宣告失踪 均为2年 宣告死亡 1、一般为4年 2、意外事故为2年 3、战争中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4年 25

申请人有无顺序要求不同 宣告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无 1、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2、由代管人代理失踪人行使债权、履行债务,保管失踪人财产 有 1、失踪人自宣告之日起死亡,主体资格消灭 2、婚姻关系消灭 3、遗产继承开始 4、但如果失踪人生存的,则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1、依继承法取得遗产的人返还财产 2、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3、子女被他人收养的,经各方同意,可解除 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不同 法院的公告期不同 1、财产代管权消灭,代理终止 2、移交债权及其他代管财产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 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案例:

张某的丈夫李甲自1989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1995午,张某向当地的法院申请宣告牛甲死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宣告李甲死亡。此后不久,张某患重病,无钱治疗,女儿牛乙的生活与上学也成了问题。同村王某—直都很喜欢李乙,提出收养李乙的要求,张某见自己难以抚养女儿遂同意由王某收养李乙,双方办理了合法手续。1996年,张某与同村刘某登记结婚。1998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9年,失踪多年的李甲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李甲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王某,当初送养李乙时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作主,是无效的。王某与张某均不同意李甲的主张,李甲遂诉至法院。 [问题]

牛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对本案分析的参考结论

宣告死亡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法律确立宣告死亡制度,其目的在于结束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极不稳定的状态,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在本案中.李甲被宣告死亡后,即发生类似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如李甲与其配偶张某的婚姻关系消灭.张某可以再婚;李甲的配偶、女儿等亲属可以继承财产等。不过,死亡宣告只是一种推定制度,并不代表客观事实,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生还的情况还叫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死亡宣告撤销制度。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以后,也将会发生—系列的法律效果,如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恢复等。不过,如果配偶再婚,即使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新配偶死亡,也不得因为撤销死亡宣告而自动恢复婚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但如果子女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则不得单方解除。本案中,由于张某已经再婚,虽然其配偶刘某已经死亡,但李甲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在李甲被宣告死亡后,张某将李乙送养给王某的行为是有效的,李甲不得以该送养行为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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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老三,男,57岁,汉族,系新安县某村农民。其长子名叫王阳,1997年7月9日王阳因下岗无业,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下落不明,后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未有下落。王老三心里明白自己的儿子凶多吉少,就产生了独霸家产的念头,想把儿媳赶出家门。王老三便于2002年3月27日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宣告王阳死亡。王阳之妻李勤得知公公申请宣告自己丈夫死亡的消息后,非常伤心,也非常气愤,遂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坚决不同意宣告其丈夫王阳死亡。 问题

该案是否符合宣告死亡要求的期限?应如何计算? 分析

本案应适用期限的有关理论进行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该案中的被宣告人王阳,自1997年7月9日起下落不明,依据期限的起算规则,应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即从7月10日起算,采用自然计算法,算足4年,应至2001年7月9日届满。而王老汉于2002年3月27日申请宣告,已超过4年,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时间要件。当然,本案中由于王阳之妻是第一顺序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王老汉无权越过儿媳擅自申请宣告其子死亡。

第三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一)概念

1、定义:是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

工商户。 2、法律特征

(1)是私人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A、 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 B、 以自然人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本

身并不分离

C、 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登记程序及要求: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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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不是一类独立的民

事主体,最终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仍然是自然人个人。其权利有:

1、 工商经营权 2、 起字号权:刻图章、开帐户 3、 雇工权:7人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1、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是指资本

的来源与收益的分配而不是仅指生产经营的实际参与。)

2、 个人申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

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收入为夫妻工友财产,债务应以

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 如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

工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1、 概念: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 从

事商品经营的。

2、 特征:

(1)是农村集体经济分散经营的法律形式

A、 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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