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解析 下载本文

让。考虑到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特殊性及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可操作性,2009年9月,广东省出台了省三旧改造意见,该意见明确可以采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形式,更新办法重新明确可以采用协议出让这种形式。

另外,按照更新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主导收购土地整备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其项目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四、主要办理程序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区政府对辖区更新项目进行筛选,根据城市规划、业主意愿等情况制定年度计划报规划国土委员会,并由市政府批准;单一主体的片区还可直接向规划国土委员会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此项程序主要是针对更新单元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处理,具备合法登记的土地及房屋、权属清晰的更新单元直接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省三旧改造意见,为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该意见规定了简易的特殊处理方式。但是,历史用地手续的完善须在2012年前完成,2012年之后该简易处理方式不再执行。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由区政府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单元规划草案,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的由市规划国土委员会辖区管理局批准,突破法定图则的由城市规划委员

会批准。

(四)企业、个人协议收购更新单元内物业,收购完成后向区城改办申请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手续。

(五)改造单位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地价。

(六)更新项目开发建设。 五、补缴地价标准

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拆除重建项目按照原有用地权属和用途分成四类情况,分别按相应标准补缴地价。

(一)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的用地,特区内外采用统一的地价政策,即新建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本地价标准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二)1993年7月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拆除原有工业区的项目,改建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

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建为住宅、办公、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但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已有规定的(主要是指市政府2006年的257、258号文所规定的政策和项目),从其规定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应缴地价。

(四)其它情形的用地,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剩余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另外,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涉及的公共设施用地的拆迁,政府均不作补偿。结合我区的城市建设实际,区政府2010年出台了《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深龙府?2010?010号),即按市政府161号令的标准适当补偿公共设施用地上的拆迁。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操作基本程序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个层面是包括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土地和房屋确权、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审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和新用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审批相关工作;另一层面是收购谈判、协议签订及其履行。区城改办根据现有相关文件规定,将基本操作程序进行了分类归纳,供相关企业和业主参考。需要说明的是,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最终程序可能会有调整。

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 一、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

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