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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分类及审批形式 1、项目分类(按投资主体分): (1)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凡使用下列资金(政府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

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

②、转让、出售、租赁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③、市政府统一组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的借贷(融资)资金

④、各种专项资金(基金)

⑤、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中央、省、无锡市补助资金) ⑥、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2)企业投资项目:

内资项目;

外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独资,港、澳、台在大陆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 2、项目审批形式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行政审批、投资方式和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创新。特别是在项目审批方面,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降低了企业投资项目的准入门槛。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不再经过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项目审批程序,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一次性实行核准或备案。即;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实行核准的项目: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具体主要包括:《目录》内的所有项目、所有外资项目,所有化工项目以及宜政发[2008]198号文规定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等。

实行备案的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了明确规定需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以外,一律实行备案制。[或者:《目录》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料要求

审批制的管理程序在所有项目管理中最为复杂,具体的行政程序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设书的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履行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一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研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相关项目文件、报告等必须满足国家发改委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标准规范和格式要求,这一复杂的管理程序构成,从项目立项开始,直到最终的项目开工许可,每一个环节均需要经过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特定的投资主体在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过程中必须遵从严格的管理,以满足政府作为全社会代言人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要求。从去年10月份开始持续2年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也就是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招投标、土地使用、城乡规划、工程质量、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检查,切实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项目申报文本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和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