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者,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八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 (四)行车时车门、车厢未关好的;
(五)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故意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四十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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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改、毁损行驶记录仪记录资料的; (三)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臵的; (四)不按规定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五)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六)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 (七)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违反规定倒车的; (十)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十二)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三)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四)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六)机动车发生故障,不按照规定报警的; 22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八)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十九)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不减速让行的; (二十)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确认安全的;
(二十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载物违反装载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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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四)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五)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客运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八)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臵临时号牌的; (九)未按照规定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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