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科制度 评审 下载本文

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②采集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③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④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三条 中毒场所的处理 要根据不同的有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处理主要包括:①接触过有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的炊具、食具、容器和设备等,应予煮沸或蒸气消毒,或用热碱水、0.2%~0.5%漂白粉溶液浸泡擦洗;②对病人的排泄物用20%石灰乳或漂白粉溶液消毒;③中毒环境现场,在必要时进行室内外彻底的卫生清理,以0.5%漂白粉溶液冲刷地面。属于化学性食物中毒,对包装有毒化学物质的容器应销毁或改作非食用用具。

第四条 责任处理

食物中毒,尤其是造成重大人员伤残失望的食物中毒,要进行严肃的法律责任处理。要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各有关具体法规,对造成食物中毒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在提出处理意见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条文并有充分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