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条 地质灾害防治
根据风景区范围内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特别是西湖西部山区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情况,针对不同地质灾害类型的特点,应采取不同措施,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
对坡度超过安全指数的边坡、沟谷等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进行治理,对坡度过大,有滑坡或坍塌危险的边坡必须进行加固处理,如该地为居民居住点,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进行搬迁,但需对搬迁地进行地质环境评估。 广泛开展植树造林、治山治水,涵养水土,防止水土流失。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地下水的开采,逐渐稳定和杜绝地面塌陷的发生。
建立专业队伍,对风景区内存在的地质灾害在进行调查后,建立档案资料,并定期进行检查,防止灾害的发生,控制隐患的扩大。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不得开山取石、挖土填湖,以减少人为造成的灾害条件。
第103条 防震抗震
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风景区地震综合防御能力和应急救助能力。
新建工程、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按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3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设防。其中,甲类建筑按七度抗震预防;乙类建筑地震作用按六度计算,抗震设施按七度设计;丙类、丁类建筑按六度抗震设防。
第104条 抗风防台
风景区内由于山林面积广、植物品种多、行道树茂盛,所以易受台风的影响。位处我国南部沿海城市的惠州地区是台风的高发区。
在台风到来前应积极做好树木的支撑、整修等工作,减少台风造成的损害。 在风景区内进行园林绿化应选择根深的抗台树种为宜。
第105条 病虫害防治
风景区的山林绿化覆盖面广,应及时防止风景区内林木受病虫侵袭。 根据树木生长特性,设立完善的病虫害监测点,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在引进外来植物种群时,应加强植物病虫害的检疫工作,严格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设立专项课题,对景区内病虫害防治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三节 社会居民调控规划
第106条 规划原则
以“严格控制、缩小规模、功能转变、逐步外迁”为原则,疏减景区居住人口,使景区人口结构单一化,建设与风景名胜区景观相协调。
第107条 调控措施
搬迁型:划入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大多分布在滨湖区域,且许多属于原进驻西湖风景区的机关单位宿舍。居住者大部分为城市户籍居民。由于所占据的均为西湖风景最好的地段,应逐步搬迁,恢复用地为风景用地。
第十四节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第108条 经济发展引导方向
西湖风景名胜区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典型地区,其经济活动与发展应是一种与风景区有着内在联系并且不损害风景机制的特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殊地区。规划经济发展方向应以景源永续利用和风景品位不断提高为前提,把生产要素分区优化组合,合理促进和有效控制各区经济的有序发展,追求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使环境保护与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相得益彰并积极争取生产活动和经济行为景观化,形成经济持续发展、景区效益提升、与自然风景协调融合的经济格局。
第109条 经济发展引导措施
本次规划西湖风景区经济布局,按照地域的差异和资源特征,将经济分为风景区有限经营的界内经济、重点发展的外缘经济两个部分。
第110条 有限经营的界内经济
1、对于西湖风景名胜区以西湖风景区管理局为主体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服务经济系统,规划理顺关系,提高效率。
完善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实行企业转制,使经营与管理脱钩,消除本位主义,提高管理和经营的效率。
使风景保护、园林养护、建设等行为进一步社会化、企业化,提高其质量和效益。 2、对于分布于风景名胜区内提供住宿、餐饮、旅游服务的独立单位,规划加强管理、整合调整,规模经营,提高效益。
景区内与风景名胜无关的经济实体,应一律搬迁。
景区内提供旅游服务的经济实体,规划要求其提高服务层次和水平,创造特色,通过整合调整,实现资源共享,环境共创提高经济效益。
第111条 重点发展的外缘经济
对于与西湖紧密联系的外缘地区,规划加强管理,巧妙利用,实现外围城市地区和谐、高效的社会经济发展。
对于西湖风景区必须依赖外围地区提供解决的交通、服务等功能,应统一规划、切实实施;
对于妨碍风景区环境的经济活动必须严格禁止;
鼓励外围地区发展配合西湖风景区的旅游服务产业,形成类型和形式多元化、层次丰富、能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的风景区外缘经济。
第十五节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第112条 土地资源分析
类型 山 地 水 体 平坦地 合 计 面积(公顷) 1627.7 244.9 413.4 2286.0 占风景区总面积(%) 71.3 10.7 18.0 100
第113条 用地平衡
现状 规划 用地名称 风景游览用地 风景点建设用地 风景保护用地 风景恢复用地 野外游憩用地 其他观光用地 游览设施用地 用地代码 甲 甲1 甲2 甲3 甲4 甲5 乙 用地面积(公顷) 38.2 36.1 0.1 比例(%) 1.67 用地面积(公顷) 858.8 117.1 0.8 62.5 657.3 21.1 8.8 比例(%) 37.67 2.0 17.4 0.76 0.38 旅游点建设用地 游娱文体用地 休养保健用地 购物商贸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 居民点建设用地 管理机构用地 科技教育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 风景区停车场用地 对外通讯用地 供应工程用地 林地 成林地 苗圃 耕地 菜地 滞留用地 滞留工厂仓储用地 滞留事业单位用地 未利用地 水域 合计 乙1 乙2 乙3 乙4 丙 丙1 丙2 丙3 丁 0.6 1.0 11.2 4.6 18.7 12.5 0.7 5.5 79.1 0.9 0.82 8.8 2.76 86.9 5.3 0.5 0.3 1085.9 1084.6 1.3 3.80 丁3 戊 戊1 戊3 庚 庚1 癸 癸1 癸2 癸4 壬 1883.8 1882.5 1.3 2.0 2.0 17.8 8.2 1.7 8.0 244.9 2286.0 82.41 47.51 0.09 0.78 10.71 100.00 245.7 2286.0 10.74 100.00
第114条 风景游览用地
通过开辟新景点、恢复历史景点、改造现有部分建设用地等,提高风景点建设用地为117.1公顷,占总用地的比例5.12%。
规划开辟郊野游览区657.3公顷、划定风景恢复区62.5公顷,占总用地的比例32.45%。
规划风景游览总用地858.8公顷,占风景区总用地的37.57%。
第115条 林地
林地是风景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除了对景区的山林地进行林相改善,也辟出适当林地,充实景观内容,使之成为新的风景游览用地,提高风景山林的利用率。规划林地为1085.9公顷,占风景区总用地的47.51%。
第116条 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