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河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责,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各班班长及特员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三、矿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副矿长。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公示。

四、矿井事故隐患公示方法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较大,带班副矿长解决不了,必须召开矿委会议研究解决的隐患,在井口公示栏向全矿公示,公示人:雷现清。

B级:难度大,班长解决不了,须由带班副矿长解决的隐患。在井口公示栏向全矿公示,公示人:黄开林。

C级:由班长、跟班特员必须解决的隐患。在井口公示栏向全矿公示,公示人:王达。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公示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公示由矿办公室负责。

五、事故隐患的确认与公示。煤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三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天都报主管安全的副矿长和公示,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不公示事故隐患,不得安排生产。

六、事故隐患的公示。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公示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组织各责任人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公示,公示内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煤矿各级领导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矿办公室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公示,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八、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九、因事故隐患整改公示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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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第1条 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椐《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隐患治理资金,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投入的,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的费用。

第3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计划。

第4条 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5条 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职工有权提出建议。

第6条 编制矿井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计划应全部用于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臵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资金。

第7条 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隐患治理资金经费预算及来源、隐患治理资金投项目负责人、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计划的执行等。

第8条 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第9条 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隐患治理资金投入管理机构应对其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九)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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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煤矿安全和平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规范生产安全调度,统计报告,建立规范的沿河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生产安全住处统计数据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满足各级政府、行业管理、经济运行中,科学决策,宏观引导的需要,据相关的文件及法律规定等,制定和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企业及我矿安全检查生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我矿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串所发生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统计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轻伤事故发生后,向本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报告;重伤、死亡事故及重大非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与死亡以上)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及向镇人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一次死亡1—2人的伤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伤亡事故,矿山应立即向煤炭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伤亡事故,煤矿应在确认事故发生的当时,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工会和煤炭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报告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伤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伤亡人数。

(二)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持证情况、矿井安全程度评估等级。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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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的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八条 事故报告形式

(一)事故报告内容按《煤矿事故简要情况快报》内容填写。 (二)重特大事故可靠采用电话或其它快捷方式。

第四章 报告要求

第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量快捷方式报告企业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或其它管理部门,应以《煤矿事故简要情况快报》传真的形式。在事发后5小时内向所属煤炭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或3人以上遇险下落不明的重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所属主管部门及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矿山发生重特大事故,存在灾害波及面大,援救工作较为复杂,遇险人员下浇不明等情况,要以《重大安全信息专报》传真的形式,按事故报告程序第六条规定,及时援救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直至遇险人员下落清楚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第十三条 伤亡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事故单位要认真填写《煤矿伤亡事故基本情况表》有关内容,以传真形式报告所属辖区政府及主管部门。

第五章 事故统计报告范围及相关指标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指标按国家局《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6号执行。

第十五条 统计报告范围,煤矿企业内所发生全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 填报告的内容、时间后附相关表格要求填报。

第六章 报告纪律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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