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河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报告、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煤矿每旬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煤炭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检查,县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查。

第三章 报 告

第七条 煤矿在自检自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在出井30分钟内向分局局长报告;煤炭分局职工查出重大隐患,应在出井30分钟内向分局局长报告,分局局长向县局挂钩领导报告;县局各检查组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在出井30分钟内向挂钩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报告;县局挂钩领导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在出井30分钟内向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长或县煤炭工业局局长报告。

第八条 各煤矿企业在自检自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向煤炭分局报告。煤炭分局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赶煤矿现场,指导、帮助、督促煤矿进行整改。

第九条 各煤炭分局、县局各检查组在检查中查出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下达停产(建)、停调指令,责令煤矿按相关要求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上报。同时,在出井2小时内书面向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接到重大隐患报告后,在10分钟内向县局主要领导报告,并立即将停产(建)、停调指令复印送总控室和煤焦流通秩序督查组,在2小时内将重大隐患在全行业范违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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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对重大隐患整改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织机构,由煤矿矿长亲自落实和负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按照定人员、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定效果的“五定”原则,逐条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时间、标准和措施,报煤炭分局审批(驻矿安全监管人员和分局局长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煤矿要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和重大隐患整改报告报煤炭分局审批后报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全矿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向煤炭分局和县煤矿安全监管理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六条 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整改结束后,由煤矿组织自检自查,自查合格后由煤矿写出复产验收申请,分局组织初验,初验签署意见后报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安排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同意恢复生产指令,煤矿接到恢得生产指令后方可恢复生产和调运。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煤炭必须按本制度报告,不按本制度报告的,惩副矿领导1000元/人、队长及安瓦人员500元/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河兴煤矿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若有与上级制度和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制度和规定为准。

(六) 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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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而建立煤矿安全隐患记录登记制度,从而规范煤矿生产安全。建立规范的沿河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生产安全统计数据分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满足各级政府、行业管理、经济运行中,科学决策,宏观引导的需要,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企业及我矿安全检查生产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我矿企业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记录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隐患统计程序

第五条 煤矿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后,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纪录。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记录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 事故隐患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现事故隐患的单位、时间、地点及性质。

(二)事故隐患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持证情况、矿井安全程度评估等级。

(三)发现事故隐患的简要经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的初步分析。

(四)事故隐患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七)记录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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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事故隐患记录形式

(一)事故隐患记录内容按《煤矿事故隐患简要情况统计表》内容填写。

第四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事故隐患现场人员应立即以电话或其它快捷方式报告企业负责人,同时作好记录工作。

第十条 煤矿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发现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作好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要认真填写《煤矿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表》有关内容,以传真形式报告所属辖区政府及主管部门。

第五章 事故隐患统计范围及相关指标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统计指标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号令执行。

第十五条 统计报告范围,煤矿企业内所发生全部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填报告的内容、时间按相关表格要求填报。

第六章 统计纪律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发现事故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统计、虚统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河兴煤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 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制度

为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公示制度。

一、各班班长及跟班特员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带班副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公示。

二、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矿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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