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督促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运用及管理采取改进措施。 (二)根据铁路发展和调整生产布局、提高使用效率的要求,制定铁路固定资产总体配置规划和总公司确定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对重要固定资产在全路统筹配置。 (三)制定并不断优化固定资产的修程修制,降低修理成本。 (四)推行公开采购,坚持以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制定总公司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的固定资产目录并组织实施。 (五)属于总公司审批范围的固定资产处置。 第七条 总公司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按规定及时办理规定范围内固定资产的处置批复手续。 (三)制定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运用的考核办法,并进行检查考核。 (四)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后评价。 第八条 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权限。 (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配置、调配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享有固定资产处置权,即所属企业可根据总公司规定,自行决定除总公司审批权限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等。 (三)享有在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抵押、担保、更新改造及大修理支出自主权。 (四)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适合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及时提报联合采购固定资产需求,办理所属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动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批复手续,对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应及时审核,并报总公司审批。 (四)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日常保管、处置与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五)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考核指标,并进行检查考核。 (六)对所负责投资的固定资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后评价。 第十条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计划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立项、经济评价等前期工作;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置、处置等管理工作;使用部门负责运用维护、修程修制、报废技术条件审查等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价值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包括基层站段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管理用固定资产,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销售用固定资产,指销售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而用于职工物质文化、科教等方面的固定资产。
(五)租出固定资产,指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封存、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等。 (七)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已经做出处置决议、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很可能在一年内完成转让、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的固定资产。
(八)土地,根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的土地。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其结构和性能分为十七大类,具体项目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分类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各企业可在相近类、项、目、节中反映。
由于技术进步、设备转型、修制改革、价格变化等因素,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寿命发生重大变化,需修订固定资产目录时,由总公司适时修订后公布。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分为自有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集装箱不论价值大小,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临时性房屋建筑物,如临时搭盖的厕所、工料棚、风雨棚、菜窖、车棚、岗亭、茶水锅炉房、简易人行道、围栏、宣传廊、光荣榜、庆祝用牌坊等。
(二)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玻璃器皿等。 (三)防湿篷布、货车篷布、垫仓板等。